【普法小课堂】商标一般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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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制两类违法行为,第一类是侵犯特定当事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二类是虽未侵犯特定当事人商标专用权,但违反商标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原工商总局使用多年,并且由市场监管部门延续使用至今的案件统计口径,涉及上述第一类违法行为的案件称为“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第二类案件称为“商标一般违法案件”。
“一般违法”并非指违法的情节、与“严重违法”相对应,而是指违法的情形、与侵犯特定当事人权利的“侵权假冒”相区分。
一是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及使用环境;
二是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
三是防微杜渐,防范商标侵权行为。
三、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具体表现
(一)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许可使用的商品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
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六)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行改变与冒充的区别:
(七)未履行集证商标管理义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八)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
(九)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十)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