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就万无一失?不注意这些依然有严重侵权风险!!
小猪佩奇深受儿童的喜爱这事儿大家都知道,许多爸爸妈妈感叹,自己在孩子心目中的地位还不如一只“粉红猪”。
这部从2004年的就开始播出的动画,现被翻译成40多种语言,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播出,拥有超高人气。
随着去年年底暖心故事“啥事佩奇”短片的影响,成人世界也是刮起了一阵佩奇风,现在谁身上但凡有只粉红猪,我们都会毫不吝啬送他个“社会人”的美称。
如此成功的商业模式堪称业界楷模,小猪佩奇品牌所有者英国娱乐壹有限公司和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在商业上获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在全球遭受了数不胜数的侵权威胁。据不完全统计,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3个月内娱乐壹英国共计开庭了30次,将34家公司告上了法庭。其中主要的案件包括商标侵权,著作权(版权)侵权。
今天通过小猪佩奇与国内某鞋厂的著作权纠纷案。给大家带来新的知识点。
具体来看以下案件
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赤塘制鞋七厂于2013年12月9号针对peppapig及图商标在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在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2017年6月16日,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对上述福建鞋厂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提无效申请的理由如下
由英国娱乐壹公司发行的《Peppa Pig(小猪佩奇)》动画片以及片中的角色形象早在2005年,就于美国获得了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福建鞋厂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原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判定结果的依据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英国娱乐壹公司)所属的Peppa Pig角色形象表现形式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2:申请人(英国娱乐壹公司)提交的知识产权转让相关协议及Peppa Pig美术作品在美国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作品图样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AstleyBaker Davies Limited与申请人为Peppa Pig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且该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和公开发表、使用的时间均早于福建鞋厂商标的申请日期。
3:福建鞋厂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设计细节等方面高度相近,给公众的视觉效果几无差异,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4:我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申请人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依然受我国《著作权法》的对等保护。
5:申请人(英国娱乐壹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福建鞋厂商标申请日期之前,新民网、书市观察、西域图书馆论坛等国内媒体已对小猪佩奇系列图书及游戏进行了报道,福建鞋厂方完全有可能接触到申请人作品。本案福建鞋厂商标文字部分亦与申请人涉案作品动画角色名称完全相同,难以构成巧合之说。
综上,最终判决如下
福建鞋厂商标侵犯了申请人(英国娱乐壹公司)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福建鞋厂相关涉案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故该商标宣告无效!
本案重要知识点: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在先权利”便包括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属于侵犯他人的“在先著作权”,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予以规制。
◆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即国际性的版权公约。因此,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均受到相关保护。
◆ 虽然说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便自动获得,但是由于无需公示,一旦发生纠纷,小众品牌的举证一般会相对困难,所以将自身作品做相应的版权登记很有必要!版权登记具有保护时间长,保护效果全面,易申请,费用低,风险小等多个优点。
◆商家们在注册自己的商标专利的同时,注意不要故意模仿知名品牌的名称或图案,以防侵犯到相关品牌的在先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