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解析】《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二)
—结合案例解析—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二)
(一)
规定内容
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
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二)
规定解析
第四条
本条是关于商品商标的使用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商品商标的使用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商标在商品和与商品相关的物件上进行使用,以及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进行使用。
第五条
本条是关于服务商标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包括商标使用于服务场所以及与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等。
服务商标区别于商品商标的特点在于其指向的对象具有无形性,这决定了服务商标无法直接附着于服务上,必须借助实物载体体现。本条明确了实践中服务商标普遍、常见的使用形式,明确了服务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和保护范围。
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员工服饰,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等。
在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物品上使用相关商标,一般不视为商品商标的使用。例如,星巴克公司在经营咖啡馆服务中,在员工服装上、咖啡用具等物品上使用“星巴克”商标,应当认定为“星巴克”服务商标的使用,而非服装、咖啡用具商品商标的使用。但如果星巴克公司在其单独销售的咖啡杯商品上使用“星巴克”商标,应当认定为“星巴克”商品商标的使用,而非其服务商标的使用。
(三)
相关真实案例
原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查处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苹果公司在第 37 类智能电话、移动电话、无绳电话、寻呼机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注册第 6281184 号“ 图一”商标、第 6281187 号“ 图二” 商标,在第 37 类手持移动数码电子装置和其他电子消费品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注册第 6281377 号“图三 ”商标,上述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当事人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某写字楼内开展维修苹果相关商品的业务。当事人在写字楼一层门口摆放“A 座 1013 室预约维修苹果产品”易拉宝指示牌,在店门口摆放“苹果预约维修 1013”易拉宝指示牌,店内标有“Applθ 客户维修服务”字样,柜台玻璃上贴有带白色苹果图形的支付宝、微信支付二维码及公众号二维码。支付二维码扫描后显示苹果图形及“付款给 Apple”“苹果维修中心”字样。公众号二维码扫描后显示“售后维修中心”的名称及图形,微信号显示为“Apple-shouh”,介绍中有“作为 Apple 维修服务商”的字样。店内使用带有“苹果客户服务中心”字样的 POS机签购单。当事人通过高德地图自设点位,将自己经营位置点设为唯一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即消费者通过高德地图搜索“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地图显示有且仅有当事人一个位置点。该地点位置为当事人股东陈某通过高德软件公司的用户反馈系统上报。
另查明,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 月,苹果公司正规的授权维修商北京立兴创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兴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3 号8 层南办 803 经营,后因业务需要搬离。当事人在原合法授权维修商立兴公司搬走后,使用“直信立兴”作为字号并从事同类服务行为,主观存在利用立兴公司商业影响的故意。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店内装潢、宣传牌、二维码、POS 机签购单上使用“苹果”字样和“ 图三”图形商标,使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商标产生关联,并利用高德地图设置位置点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被多次投诉举报仍不悔改并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当事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危害较大。当事人使用“苹果”字样及“ 图三”图形商标、“APPLE”及“Applθ”字样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违法经营额为181.59 万元。
2018 年 8 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907.95 万元。
评析
该案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店内装潢、员工服饰、支付二维码、POS 机签购单等载体上使用“苹果”“APPLE”字样,意图将其与其他数码产品维修店区别开来,属于服务商标的使用,使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公司产生关联,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获得苹果公司授权的维修店,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