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美国专利申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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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申请方式•
PCT途径进入美国国家阶段(35U.S.C. §371)•
巴黎公约途径、Bypass途径(35 U.S.C.§111(a))•
直接提交* Bypass (35 U.S.C. §111(a))•
基于一件PCT国际申请,可以在优先权期限(30个月)内以该PCT 国际申请作为母案在美国提出延续申请或部分延续申请,这就是所谓的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旁路途径(Bypass),其法律依据是美国35USC111(a)条款。• PCT申请的美国旁路延续申请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件不同于该PCT申请的美国新申请,其仅享有该PCT申请的优先权日,因此美国旁路延续申请不在PCT条约的制约框架内。
考虑因素
1.市场
获得美国专利可以确保企业产品和技术成果在美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维持技术和市场优势。因此,若企业拥有可专利技术,且美国是企业当前的主要市场或未来的潜在市场,可考虑通过提交美国专利申请的方式获得美国专利权。
2.竞争对手
获得美国专利可以在美国市场对竞争对手产生对抗和制衡作用。可根据竞争对手的美国专利布局状况,提交美国专利申请作为竞争工具,遏制和威胁对方发展。
3.其他如在商业谈判、企业并购、企业上市或企业评级等活动中需要美国专利的支持,也可考虑通过提交美国专利申请的方式获得权利。申请人可以利用临时申请低成本地抢占申请日先机。同时如果申请人递交正式申请时主张该临时申请的优先权,则12个月期限并不计算在专利权期限内,这样无形中使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了一年。
申请方式
1.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继续申请是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前提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继续申请是对同样的发明提出的二次申请,其原始申请必须是一个正式专利申请,并处于待批准阶段。继续申请中所披露的内容须与原始申请中相同。通常申请人可能在收到针对母案的最终审查意见或建议性审查意见(Advisory Action)后提交继续申请。
2.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部分继续申请是指以原申请案为基础,部分修改发明实质内容而提出的申请。部分继续申请的原始申请也必须是正式专利申请,并处于待批准阶段。部分继续申请与原申请案相同的部分,申请日与原申请案相同,新加入的部分,以提交新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通常申请人可能在收到针对母案的最终审查意见或建议性审查意见(Advisory Action)后提出部分继续申请。无论是继续申请还是部分继续申请,都给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不断完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过提出继续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方式提出新的权利要求,以获得更为合适的保护。继续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是进行专利布局的重要手段,专利权利人可以根据侵权者的产品通过提交继续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不断地调整权利保护范围,对侵权者给予强有力的打击和限制。
3.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
美国的分案申请与我国的分案申请基本相同,是以原申请案为基础提出专利申请。分案申请与继续申请既有许多相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