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分享】美国377调查程序规则(一)
一、什么是“377调查规则”?
1、定义
美国377调查是根据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它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
2、历次修改内容
3、执行机构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ITC)
在1974年以前为美国关税委员会
独立的、无党派的准司法(quasi-judicial)联邦机构。
针对包括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等贸易问题,向议会和总统提供解决方案。
4、参与方
(1)调查当事方
①申请人:提出申请者,一个或多个实体,或自然人
②被申请人:侵权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等
③第三人:可能受到337调查案件影响的人
(2)ITC参与方
①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及其调查律师
②行政法官
③委员会
④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委员会审查行政法官初裁时提供意见、代表ITC应诉司法程序
5、立案条件
6、结案的方式
从被申请人角度
①胜诉:不违背337条款的规定,无救济措施
②撤回:申请人主动撤回调查要求,无救济措施
③和解:经双方谈判取得,ITC无管辖权
④同意令:经双方谈判取得,ITC有管辖权
⑤败诉:违背337条款规定,签发救济措施
7、救济措施
(1)执行机构:美国海关、ITC
(2)执行措施:
①有限排除令: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侵权产品
②普遍排除令:针对所有侵权产品
(阻止规避有限排除令、难以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③停止和制止令:针对已进口产品
④罚款:十万美元/日、当日美国销售额的2倍
⑤临时有限排除令
⑥临时普遍排除令
⑦临时停止令
⑧保证金
未完待续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益讲座学习平台官方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