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实务(三):专利侵权判定
一丨不同时间段中的专利保护
二丨专利侵权行为
1、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11条
①授予了专利权
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④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
2、为生产经营目的:排除了自己使用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3、实施专利的行为
①产品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②方法专利:使用方法、方法延及产品(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③外观设计:制造、许诺销售(新增)、销售、进口
④制造加工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一般可以延伸保护,而整个作业类方法基本上排除在延伸保护的范围之外
⑤制造行为是绝对保护 其他行为是相对保护
⑥假冒专利(《专利法》第63条)
三丨侵权判定比较客体
四丨侵权判定适用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1)所谓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3)反例:多余指定
【案例】权利要求1:一种建筑装饰粘合剂,包括12‐40的聚苯乙烯,15‐30的有机溶剂,2‐10的添加剂,40‐70的填料和0.2‐2的香料。
•侵权物,缺少香料
•如何判断是否侵权?
多余指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省略变劣
是指省略了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变差的一种情况
2、等同原则
(1)等同原则: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在采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了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特征等同而非整体等同)
(3)判断方法
①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②“三基本,一普通”
③例子:弹簧、气压弹簧
(4)判断时间点
3、禁止反悔原则
(1)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适用禁止反悔的条件
①修改导致的禁止反悔:
例:申请人一开始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A、B、C、D,为克服创造性缺陷,修改为A、B、C*、D*,从而获得专利权。
②分析:这种情况下说明专利权人已经放弃A、B、C、D的技术方案,不允许适用等同原则。如果被控侵权行为包括A、B、C*、D*,则构成相同侵权。
•例:申请人删除权1,从属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必须相同,才能判定侵权(修改导致的禁止反悔)。
(3)陈述意见导致的禁止反悔:
例:申请人一开始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A、B、C、D,审查员引用一篇对比文件,该对比文件公开了A、B、C*、D*四个技术特征,申请人陈述意见认为C*、D* 与C、D之间的区别是实质性区别,产生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审查员接受该意见进行了授权。
分析:如果未引用对比文件及陈述意见,申请人可以陈述了包括了A、B、C*、D*四个技术特征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了对本专利的等同侵权。一旦如上述情形,就排除了A、B、C*、D*这种情况,就不能纳入其保护范围,但是对相同侵权没有影响。
4、捐献原则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