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无效程序
概述:
《欧洲专利公约》设立了专利异议程序(Opposition),允许由欧洲专利局来处理欧洲专利在授权后的无效问题,而无效决定会对所有专利生效国家有效。相比在各个国家提起无效程序,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起专利异议是使竞争对手的专利归于无效的更为有效的方法,也是竞争者可以选择的最为经济、快捷的对专利权发起挑战的手段。
提出异议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和《实施细则》第76-77条的规定,发起异议需首先提交书面异议申请。EPO对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相关要求如下:
发起异议的期限
自授予欧洲专利公告之日起的9个月内,异议请求人可向EPO所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异议期不可延长。
如超过异议期,则需在各个国家分别提起专利无效诉讼请求,其代价是高昂的诉讼费用。
2. 发起异议的请求人及发起地
异议可以由任何第三方提出,不可匿名。
必须以书面的、合理的陈述向EPO德国慕尼黑分局、德国柏林分局、荷兰海牙分局其中之一提交异议请求书。
3. 异议申请的内容
根据实施细则第76条,异议申请的内容必须包括:
异议人的姓名以及住址;
异议专利的专利号、名称和专利权人;
异议请求的范围;
异议的理由: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0条,异议的理由包括:不可专利性、不具备新颖性、不具备创造性、不具备工业实用性、披露不充分、以及修改超范围等。重复授权、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缺乏单一性不属于欧洲专利异议的理由。
相关证据。异议通知中应包含对该专利提出异议的所有依据,提交异议时未纳入的异议依据,后续无法进行补充。
4. 异议申请的语言要求
异议通知必须以EPO官方语言提交,即需以英文、法文、德文三种语言中的任意一种进行提交。
5. 提起异议申请的费用
提出异议必须支付815欧元的异议费。但是,总费用可能远不止于此。参见:EPO - Rules relating to Fees of 20 October 1977 as adopted by 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时需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不视为提出了异议。
异议程序的当事人各自承担其产生的费用,除非出于公平的原因,异议组裁定了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
6. 被诉侵权者介入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5条,在异议期届满的情况下,其他第三方仍可以介入异议程序,只要能证明其就该专利被提起了侵权之诉,或其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
被允许的介入视为异议。
介入申请书应在提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形式和内容要求和异议申请书一致。
异议审查
EPO异议的大体流程如下:
组建异议组
EPO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将立即组建处理该异议案件的异议组。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9条,异议组成员包括:第一审查员(进行审查)、第二审查员(在口头审查时做记录)、主席(全权负责)、具有法律资质的成员(法律问题和听取证词)。
异议组成员中,最多仅允许有一名成员参与过涉案专利的审理程序,且该成员不得是异议组主席。
2. 异议审查
(1)以不可受理为由驳回异议
如果异议组认为异议申请超出了异议期限、未缴费、未说明异议理由、或者未充分指明被异议专利的,会以不可受理为由驳回异议,但这些缺陷在异议期届满前纠正的除外。
异议申请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则会通知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则以不可受理为由驳回异议。
以不可受理为由驳回异议的决定会连同异议通知的副本一起发送给专利权人。
(2)异议受理后
异议组会将异议申请发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有权提交答辩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法定异议理由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即使异议人没有援引该理由。
如果有多个异议人,异议组在通知权利人的同时也要通知其他异议人。
异议组会将专利权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修改传达给其他当事人,并应请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异议组会审查在异议人申请书中援引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未援引的异议理由,异议部也可以自行审查。
3. 异议中止
如果第三方在异议期限内或异议程序期间提供证据表明他已对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寻求《欧洲专利公约》第 61 条第 1 款有关权属纠纷的判决,则异议程序应中止。除非第三方以书面形式通知EPO同意继续进行异议程序。该同意不可撤销。
4. 审查结果
异议被驳回,专利仍被授予,
该专利以修正形式保留。在这种情况下,将发布新的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
专利被撤销。
5. 上诉程序
(1)异议方可以对专利维持有效或修改后维持有效的异议结果提出上诉;
(2)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被撤销、修改后未持有效的异议结果提出上诉;
(3)上诉必须在书面判决发送日期后的2个月内提出;
(4)上诉的依据应在书面判决下发后的4个月内提交,上诉的依据中必须含有上诉的理由。
6. 异议解决
(1)异议/上诉提交后,异议方和专利权人可以进行协商,如:获得/授予该专利的许可,或就权利要求的修改达成一致,以使相关产品不再侵权。
(2)撤销异议并不会自动终止异议程序——如果涉及公众利益,或异议部门认为该专利显而易见是无效的,那么异议将会继续。但在实践中,撤销异议往往会导致异议程序的终止。
(3)在上诉过程中,如果所有上诉方都撤销上诉,则上诉程序自动终止,原有的判决变成最终判决。
异议成功率
来源:EPO 专利授权年度报告、EPO Annual Report And Statistics 2018 解读
根据EPO的年度报告,2018年欧洲专利的异议率为 3.2%(在报告期内异议期满的专利中被异议专利的比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统计报告》,EPO在2008-2010年间,异议率在5%左右,对比2018年的数据,近十年间欧洲专利的异议率呈现下降趋势。
2018 年,共对 3400 件被异议专利提出了大约 4350 件异议:平均每件被异议专利受到 1.27 件异议。其中有两件专利被提出了11件异议。异议程序中“稻草人”的现象相当普遍,例如专利EP2782997(“与工业制药应用兼容的可扩展慢病毒载体生产系统”)在 2018 年收到了 8 项异议,其中 5 项是由“稻草人”异议人提出的。尽管无法确定地明确稻草人身份,但那些已明确的“稻草人”,如专利代理人,占 2018 年所有异议申请人10% 以上。
2018 年,EPO发布了大约 4060 项异议决定,其中成功被撤销的专利仅占27%,在 73% 的情况下,专利仍被授予或以修改形式维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统计报告》,EPO在2008-2010年间,成功被撤销的专利占33%,对比2018年的数据,可以看到异议成功率也呈现下降趋势。具体体现为,以“专利撤销”为结果的决定比例有所下降,从2010年的33%下降到2017年和2018年的27%;而“专利以修正形式维持”结果的决定比例增加,从2010年的38%增加到2017年和2018年的42%。
有关异议率和异议成功率的图表如下:
此外,EPO的上诉委员会年报显示,上诉委员会审理的异议上诉案件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从2018年的61.4%下降为2020年的53.3%。其中,并非所有的异议上诉都由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解决,大约三分之一在没有决定的情况下和解,从而维持异议组的初审决定。在由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异议上诉中,绝大多数根据案件实质性问题作出审理,其中撤销专利的比例始终维持在20%左右,30%的专利仍被授予或修正后维持。
. 除异议以外的其他选择
1、最佳选择是在专利审查或异议程序期间提交第三方意见,这比发起异议程序更便宜(无官费),且可匿名提交。审查员/异议组在评估专利时会将第三方意见考虑在内。不过,对于申请人来说,第三方意见也更容易应对,因为在专利授权之前,申请人可以很容易地从独立权利要求中移除某些特征,这在授权之后是非常难以做到的。
2、异议期结束之后,在各个欧洲国家发起专利废止行动。但这一做法比发起异议费用更高,还要求发起人使用多种语言进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