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国名防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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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国名防止作为商标使用
74、除了对国名进行保护,防止作为商标注册以外,SCT 成员决定,就此种标志在市场中作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一部分的“使用”,即用以将一家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的问题,用问卷对成员国适用的法律和实践进行调查。尽管问卷的这一部分可能不普遍适用,但被认为与调查有关。
(a) 依据商标法一般禁止使用
75、在回答关于禁止国名作为商标使用的来源这一问题时,60.5%的答复指出,商标法中规定了此类禁止,还有 39.5%的答复没有涉及这一法律。
76、问卷答复显示,42%禁止将国名作为商标使用,58%的答复指出此种标志不禁止使用。在关于作为商品商标使用的答复和关于在服务上使用的答复中,没有明显区别。两种情况中,作出答复的国家均为 69 个。
77、考虑上述总数时,需要结合对问题 10 的答复,即:根据适用的立法,是否一般禁止国名作为商标使用,禁止使用是否有任何例外。在 41 份答复中,31%指出禁止可以有例外,68.3%指出禁止是绝对的,没有可接受的例外。
78、但是,至少两份给出否定回答的答复加注了说明,指出尽管一般不禁止国名作为商品商标和/或服务商标使用,但在产品的供货渠道、原产地或质量方面误导公众的行为被具体法律所禁止,或者有第三方可以采用的救济。
79、其中一种救济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指可以禁止使用可能在该人与他人的从属、关联或联系方面、在其商品、服务或他人的商业活动的来源、赞助或准许方面产生混淆、产生错误或造成欺骗的标志或任何对于来源的虚假表示、对事实的虚假或误导性说明、或者对事实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b) 国名作为商标使用中的潜在消费者欺骗
80、一般而言,国名作为商标使用同样要遵守适用于注册的原则。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标志如果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如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则不得用于相关产品或服务。如果贸易商将其商品虚假地表示为来自某个特定国家,此种虚假表示会欺骗消费者并影响他们的购买决定。
81、对在商品和服务来源方面是否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欺骗的考虑,似乎是一项重要问题,有 69 份答复涉及。这些答复具体分为 82.6%的肯定回答和 17.4%的否定回答。
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
82、商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依据也可能禁止使用国名。这种依据之一可在侵权行为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到。《巴黎公约》第 10 条之二要求巴黎联盟各国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问卷答复显示,在不许将国名用作商标的国家中,有 51.7%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48.1%依据一般的侵权行为法或反假冒法。比荷卢知识产权局在答复中确认,滥用国名可由侵权行为法制止。
83、制止产品虚假标记的规定是另一个可用于限制使用国名的法律领域。《巴黎公约》第 10 条规定,商品带有虚假来源标记的,可以作为扣押理由。答复问卷的国家中,大多数(82.6%)认为在商品和/或服务上使用国名作为商标是该条款潜在的适用情况。在意大利,申请标志是否直接或间接使用了商品来源虚假标记的问题,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时予以考虑。在澳大利亚,防止滥用商品标签和描述的保护受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条款的调整,其中包括 2010 年《竞争与消费者法》。
84、《巴黎公约》第十条规定如下:
“[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原产地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
“(1) 前条各款规定应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伪的商品原产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的标记的情况。
“(2) 凡从事此项商品的生产、制造或销售的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其营业所设在被虚伪标为商品原产的地方、该地所在的地区,或在虚伪标为原产的国家、或在使用该虚伪原产地标记的国家者,无论如何均应视为利害关系人。”
七、结 论
85、对商标法及各知识产权局在国名保护领域的做法的本次回顾,意在囊括 SCT 过去在处理与这些标志保护相关的各类问题时的所有努力。概述各种做法及深层的法律规定,预计有助于推动更好地了解保护国名防止作为商标不当注册或使用的可用工具。
86、本次回顾的一个重要发现表明,在商标注册前和注册后的各个阶段,有多种机会可以提出保护国名问题。如果国内法规定了可以防止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标志取得注册的理由,那么不论这些理由技术上作何解释,它们就不仅仅在主管局对申请进行依职权的评估时相关。相反,第三方似乎也利用所描述的至少一种渠道,依据有关理由指称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标志不应或本不应取得注册。
87、对于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标志,存在予以驳回或宣告注册无效的诸多可能性。为了提高对这些可能性的认识,可以在商标审查手册中处理保护国名问题。具体而言,似可强调国名可以适用标志缺乏显著性、具有描述性、违反公共政策,或者具有误导性、欺骗性或虚假性等一般驳回理由。
88、旨在保护国名的法规和措施,不仅在商标注册方面可以找到,在更一般性的贸易和通信领域也可找到。将国名用作国家品牌建设标识符的显著部分,显示有必要在国家品牌建设策略中保护国名,使其免受滥用,并促进其积极利用,使更大范围的国家集体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