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例】我司成功无效一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维护客户权益!
去年3月初,我司代理一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侵犯我司客户权益的商标“SUNUVLAMP”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前段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案件审理终结。我司成功将该争议商标无效,维护客户权益。
本案争议商标
第38418298号“SUNUVLAM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义乌市丽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11类“美甲烤灯”等商品上。2021年3月10日,深圳市钰创合成广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授权我司,对该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SUNUV”是申请人英文主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的宣传使用,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强影响力。
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SUNUV”的在先商标权。
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美甲灯商品上在先使用“SUNUV”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而本案争议商标“SUNUVLAMP”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使用的“SUNUV”商标。故被申请人有知晓申请人使用“SUNUV”商标在美甲灯等商品上的可能,主观存在攀附可能。
此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甲烤灯、烫发用灯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SUNUV”商标的美甲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即“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引用了商标法第32条第二句,即“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能够让商标局成功适用该法条的案件并不多见,代理机构对于委托人公司的使用证据效力的辨别和整理极为重要。
一直以来,恒大知识产权都建议商标权人要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在本案中,虽然商标权人未能及时注册“美甲烤灯”商品,但因对于使用证据的留存和梳理比较充分,故成功认定申请人使用该商标在先,并已形成一定影响,满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最终得以无效该争议商标。
在此,恒大再次提醒各位企业家,商标并非获得授权后便可撒手不管,需定时维护并及时检测是否有恶意抢注行为!更多商标布局等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恒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