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的申请和审查
专利
根据德国《专利法》,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发明均可获得专利。德国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德国的专利跟中国的发明专利类似,可以保护产品和方法,同时法律规定的不予授权的客体也与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类似。
德国专利商标局设立审查部和专利部,其中,审查部负责处理专利申请、提供现有技术信息,专利部负责处理授权专利的所有事务、确定专利许可费数额、提供涉及专利局程序的法律援助以及对其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出具专家意见。
1、德国专利申请的一般流程
德国专利申请的一般流程为:
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公布申请→检索→实质审查→授予专利与公告。
关于提交申请
可用任何语言提交。以德语之外的语言撰写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后三个月内补交德语译文。但德国专利商标局收到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的德文译文之日视为申请日,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申请提及附图,但提交申请时未提供附图的,德国专利商标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在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任何有关附图的说明视为未做出。附图送达德国专利商标局之日为申请日,否则关于附图的说明视为未做出。
关于检索和实质审查
在德国,检索请求现在只能由专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如果就现有技术的检索委托一个国际检索单位对所有或者特定的技术领域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的检索,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检索以其可以在欧洲专利申请中利用该检索结果的方式进行。
任何人都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供影响授予专利权的现有技术。
而实质审查请求可由申请人或者任何第三人在递交申请后七年内提出,但第三人不参与审查程序。
第三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德国专利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实质审查请求开始。由第三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在通知申请人之后无效的,德国专利商标局就此通知第三人和申请人。
因此,在德国,检索请求可以先于实质审查请求提出,也可以同时提出。分开提出的,检索官费为300欧元,审查官费为150欧元;同时提出检索和审查的,合计官费为350欧元。这就给申请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灵活性:申请人可以以比较低的费用初步判断申请的授权前景,为后续专利布局提供依据。
2、授予专利权后的异议程序程
在德国,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九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专利提出异议,在非法侵占的情况下,只有受害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陈述理由。异议人应当详细说明支持该异议的事实依据。未包含在异议书内的事实依据,应当在异议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补交。
在专利异议程序中,任何证明其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被起诉的第三人,在提起侵权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表示参加异议程序的,可以在异议期限届满后作为异议人参加该异议程序。前述规定也适用于任何能证明被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应当在提起侵权诉讼或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届满前以书面形式表示参加异议程序,并陈述理由。
异议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专利部认为应当听证的,应举行听证。专利部在听证传唤时,应告知当事人其认为做出恰当裁决所需要讨论的要点。
专利部的决定必须至少由三名专员共同做出,在异议程序中则必须包括两名技术专员。案件涉及疑难法律问题,且合议组中没有法律专员的,应当由专利部的一名法律专员协助撰写决定。
专利部应当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范围内维持专利或者撤销专利。异议人撤回异议的,在无异议人的情况下,异议程序仍然依职权继续进行。
异议的理由只能是如下情形之一:
1.该专利保护的对象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属于不予保护的对象等(德国《专利法》第1条至第5条的规定);
2.该专利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3.该专利的实质性内容是未经他人同意而获取其说明书、附图、模型、装置或者设备或者他人实施的方法(非法侵占);
4.修改超出向受理机关最初递交的申请文本的内容。
撤销的理由仅影响该专利的一部分的,该专利进行相应的限制后可以维持。此限制可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的形式实现。
实用新型
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保护授予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且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德国专利商标局设立有实用新型注册部和实用新型异议部。前者处理除撤销请求(类似于专利的异议)之外的实用新型案件,后者负责审查撤销请求以及在其职权范围内给出专家意见。每个实用新型异议组由两名技术专员和一名法律专员组成。
德国实用新型采用注册制,其一般流程是:提交申请→形式审查→注册和公开。
与德国专利申请相比,实用新型的审查程序中没有检索和实质审查这两者,其它方面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与专利相比,德国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评价标准采用要求较低的相对新颖性,即,用于评价实用新型新颖性的现有技术仅包括:公众在申请日以前通过书面记载或者在德国境内的使用能够公开获得的任何知识。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书面记载或者使用,如果是基于申请人或者其原权利人的活动,则不应当认为是现有技术。
此外,实用新型申请人或者登记的权利人以及任何第三人可以对实用新型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检索请求。
下面介绍一项特殊的有德国特色的规定:实用新型分离程序(专利可分离程序)。
实用新型分离程序
德国《实用新型法》第5条规定:
申请人先在德国就同一发明提出一项有效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用新型申请时同时提出一份声明要求享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对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的,也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依据第一句规定的优先权,可以在专利申请结束或者可能的异议程序终结当月月底之日起两个月内行使,但最长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十年内行使。
这里提到的专利申请包括德国专利或专利申请、指定德国的欧洲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指定德国的PCT申请。
德国实用新型分离程序为申请人在多种情况下提供了灵活性,比如:
a. 如果PCT申请进入德国的31个月期限已经错过,则可考虑在31个月期限截止日期所在月的月末起两个月内从PCT申请中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
b.在专利实质审查期间或者异议程序中,可以考虑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快速授权后并以此要求停止侵权及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