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出口包装物能否退税?
问题内容:
水产品加工企业出口水产品时,同时出口一批包装盒,单独报关,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政策还是免退政策。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如贵公司是出口自产的包装盒或外购的包装盒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的货物,可以适用增值税免抵退办法。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规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