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大喜奔,既往不咎!2020跨境电商或迎来黄金发展期
跨境电商的发展十分蓬勃,随着国外电商市场氛围的普及和平台的增加,互联网对国际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减弱,中国物美价廉的产品备受国外的消费者青睐和热捧,一度催生了不少跨境电商企业。
但是,跨境电商从选品、采购、物流、销售和支付等环节较长,中小规模企业较多,企业采购和销售货物相对零散,税务意识薄弱,且部分企业难以获得合法入账票据,故对税账更加无法作出合规筹划。
年近岁晚,黎老师拜访过很多客户,综合发现主要有四大原因:
A / 是退税主体的资格认定困难,据调查许多商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资格;
B / 是跨境电商商户无法取得货物报关单,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多数采用邮政或国际快递的物流模式,按行邮物品报关,故无法取得货物报关单;
C / 是跨境电商结汇困难,由于多数跨境电商商户没有办理外贸登记,更没有在外汇管理局备案,无法开设外贸结算账户,因此不得按一般货物出口进行结汇;
D / 是跨境电商商户(小规模纳税人)获得出口货物的货源进项发票困难。
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2019年第36号文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中规定跨境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跨境电商行业按照4%核定税率进行征收,是行业里面较低档次。并且该办法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消息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合规经营,也是行业一大福音。
原文如下:为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来确定,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和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黎老师提醒,这里应税所得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而并非应纳税额。比如说,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4%=40万。至于应纳税额,我们且看下面的深入解读。
在1月14日召开的中信银行跨境电子商务高峰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处长何俊雄针对跨境电商所得税分析进行深入解读,进一步明确了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并且确定了,对2020年1月1日前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既往不咎”,此时又一个重磅消息落地。
另外,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小型微利企业在100万,100万到300万,分别减按25%和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于是,该措施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小微企业所得税降至5%和10%。
这里黎老师进行解读:
根据政策,国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不同小微企业)的核定有3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①. 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即跨境电商年收入在7500万以下);
②. 资产总额<=5000万;
③. 从业人数<=300人。
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小型微利企业在100万,100万到300万,分别减按25%和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ase1 年销售收入<=2500万,若按照4%核定征收,应纳所得税是100万,但同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因此按5%的税率进行计算,即5万元。
Case2 2500万<=年销售收入<=7500万,若按照4%核定征收,7500万计算,应纳所得税是300万。根据普惠减税措施,100万和100-3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照5%和1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则企业应缴25万。税负也就为25/7500=0.34%
Case3 若年销售收入>7500万,那么不能再用该优惠政策的。需要按照一般企业所得税25%进行征收计算,企业所得税为75.01万。
若该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则按照15%进行征税计算。
黎老师认为,Case1和Case2比较符合目前跨境电商企业的规模,绝大多数的跨境电商企业都有望拿到税务优惠的。而对于Case3,特别是针对15%的税率,高新和先进型服务企业也是跨境电商行业的企业通过努力也可以获得的。
而关于企业如何享受这个新政,首先跨境电商企业必须是综试区内注册的,且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是以跨境电商业务为主的。
主管税务机关将与综试区管委会联系,获取跨境电商名录;
而在今年1月初,杭州综试区已经走通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首单,标志着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进程的加速,合规化的跨境电商行业将会带来勃勃生机。
第一批 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这也是全国首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二批 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这12个城市设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三批 2019年7月2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对外发布,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四批: 2019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对外发布,同意在石家庄、太原、赤峰、抚顺、珲春、绥芬河、徐州、南通、温州、绍兴、芜湖、福州、泉州、赣州、济南、烟台、洛阳、黄石、岳阳、汕头、佛山、泸州、海东、银川等24个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这意味着,只要你在以上地区注册的公司,并且以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为主。这就达到跨境电商享受条件和核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