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聚焦|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 ,文件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该政策发布前,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已开始试点。出口的货物取得不了购货发票是跨境电商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购货发票按照规定需要出口征税处理,严重影响跨境电商的发展。
财税〔2018〕103号虽然对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做出了规定,但还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导致采购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政策的推行也很不利!
跨境出口企业都期待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而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台,给跨境出口企业解决了一个合规核心问题。
全文公告如下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