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曝光,获刑四年并罚千万
今天要说一个真实案例,内容涉及这些关键词:股权转让、股权代持、阴阳合同。这些耳熟能详的词放在一起,看起来平平无奇,没谁会在意。
但是,如果因此被罚1000万,并获刑四年,再看这几个词的分量,是不是有些沉重了呢?
究竟是谁?因为什么被罚并获刑?
咱们从头说起。
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2017年1月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该药业公司51.09%的股权(其中40%由李某代持)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
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另行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在这份伪造的协议中,股权转让作价仅300多万元,以此价格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1175.48万元。
安徽省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2017年根据举报线索,查实了鲍某伪造协议逃税的行为,并依法作出对鲍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鲍某未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税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鲍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司法程序后,鲍某补缴全部税款和部分罚款。
(图源网络,侵删)
2021年3月,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且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判处鲍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从时间上来说,这算是一桩“陈年旧案”,再次提起,因为这个案例有很多“风险点”值得注意,我们一个一个来看:
Q 少缴未缴税与偷税的区别
首先,案例中法院判决鲍某构成逃税罪。
现实中,对于纳税人少缴的税款,通常有两种认定:
他们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也可以从两方面对比。
认定上的区别在于:主观上,纳税人是否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纳税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或隐瞒手段。
处理上的区别在于:认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仅在追征期内追征税款和滞纳金。认定偷税的,会无限期追征税款、滞纳金,并对纳税人处以0.5倍到5倍的罚款。
Q 偷税究竟构成犯罪吗?
看到这个案例中鲍某不但被罚,还要获刑四年,一定会有不少人疑惑:为什么鲍某才被罚1000多万就要获刑四年?而之前被罚超八亿的范冰冰、近三亿的郑爽、十几亿的薇娅、雪梨等被高额罚款的网红、以及刚刚被曝光的邓伦,他们为什么没有获刑?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解释下偷税(这里没有“罪”字哦)与逃税罪(这里有“罪”字)的关系。
具体来说,偷税是一种税收违法行为,其构成不考量偷税数额和比例以及行为次数;逃税罪是犯罪行为,其构成要求以下条件:
主动做纳税人骗了或瞒着税务机构,做了假的纳税申报或者没做申报; 数额大被逃掉的税款要“数额较大(我国司法实践规定的“数额较大”为5万元。)”,而且要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 豁出去税务机关追缴后,仍然不补缴税款也不缴滞纳金; 有前科之前(五年内)曾逃过税或曾受到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鲍某被稽查部门作出偷税的处理处罚决定后,如能及时执行,就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了;而前述提及的明星网红,没有获刑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他们无一例外,痛痛快快地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Q 股权代持要承担税法和刑法责任吗?
本案中,鲍某40%的公司股权由李某代持,李某是公开登记的股东,也是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变更登记的主体。
李某作为显名股东究竟要承担相应责任吗?
事实上,税务稽查部门经查按照登记公示的股权持有和转让信息,分别以鲍某和李某为纳税人,区分二人的法定纳税义务,同时作出了两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股权代持在民法上受到尊重和认可。但是在税法上,由于纳税义务法定,税务机关只能以登记的股东作为纳税人,一般不会穿透股权登记,直接对隐名股东征税,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
例如本案中,案件发生后,李某虽然只曾是鲍某的股权代持人,但在税务系统中仍将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人和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影响到其纳税信用状况和其他涉税事项办理。
但是,本案中李某并未承担任何责任。这主要由于本案中有关的股权代持关系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司法机关穿透了有关股权登记的外衣,直接以隐名股东鲍某作为犯罪嫌疑人,放弃对李某追诉。在立案后就全部偷税金额对鲍某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李某还会面临刑事追责。
(图源网络,侵删)
近年来,股权代持和个人股权转让十分常见,不少中介机构和股东个人为了减少股权转让的税收负担进行不合法合规的税务谋划,已出现多起案例。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被大额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有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即是典型一例。
本案的查处和曝光表明,国家对此类偷逃税行为将保持高压态势。个人转让股权的涉税处理要高度重视合法合规性,避免其中的涉税风险。
同时,个人也应谨慎为他人代持股权,如果代持,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