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公司为何无可替代?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优势愈发明显
注册开曼公司的优势
在CRS和经济实质法的双重打压下为何开曼公司依然受到投资者们的青睐,开曼公司有什么优势是其他离岸公司无可替代的吗?开曼公司在红筹架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红筹架构是不可替代的,那么在红筹架构中开曼公司具有法规了哪些作用呢?
1.规避国内监管
中国企业在美股上市并不一定需要在海外注册壳公司,但是,大部分在美股上市的公司都属于民营企业,不像中国电信这类国有企业有政府背景,很少能够拿到监管机构的审批,即使侥幸拿到,也是旷日持久,经历了层层审批。相比于开曼群岛这些离岸金融中心,国内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维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从而给公司带来了较高的财务和时间成本。
开曼群岛其法律属于英美体系,开曼群岛1961年颁布的《公司法》脱胎于英国旧版的《公司法》,其政策适合企业上市运作,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各地证券交易所都可以上市,也更容易获得西方投资者的信任,有助于公司发行的股票被投资者接受。
2.国际认可度高
为何开曼群岛被作为上市主体的首选注册地呢?主要是因为开曼群岛的诸多政策“恰到好处”,既能满足监管的要求,又能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开曼群岛具有极度严格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制度、严格的客户资金保护条例、严格的净资产规定、严格的企业管理要求、严格的监控和可疑报告要求等等条例及规定,无论是国际经济合作组织(OECD)还是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开曼群岛的经济运作还是比较认可,起码不是重点关注的对象,所以安全和稳定性现在看起来还是挺高的。
3.减轻税务负担
与企业运营相关的主要税种,比如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以及遗产税等,开曼群岛都没有,只需要每年缴纳指定金额的申报费即可。所以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当地政府是不征收上述税项。
4.其他政策优惠
开曼群岛公司还能享受其他宽松优惠的政策福利,条目琐碎繁杂,无法一一列举,在此选取其中对上市主体运营较为有利的5条措施展示如下:
(1)无外汇管制,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利润、利息和红利等可以随时自由汇出
(2)股份转让迅速,不受限制
(3)可在世界各地开设银行账户
(4)无需每年按期举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5) 一个人即可注册,公司取名自由;注册资金无上限;经营范围无上限。
注册开曼公司的条件和需要的资料
1.注册授权资本 :标准的授权资本为50,000美元。
2.董事要求 :必须委任最少1名董事,拥有任何国籍和具任何居所地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同时担任董事;董事的资料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披露,但这些资料不会被公开作公众查册。
3.股东要求 :必须委任最少1名股东,拥有任何国籍和具任何居所地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同时担任董事和股东;股东的资料只需存档于注册代理人。
4.注册代理人 :必须委任开曼公司或个人(有开曼居留身份)担任注册代理人。
开曼公司注册所需的资料如下:
1.公司董事及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地址、国籍、护照复印本,并附上在本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公证书,中英文对照原件。
2.公司董事及股东的地址证明文件(如客户提供的地址与提供的证件上的地址相符,可免出具此证明。
3.公司董事及股东的银行咨询信原件或专业咨询信原件或存款证明原件。
开曼公司的维护要求和注意事项
开曼公司每年必须提交周年申报表,必须完成以下项目:
1.提交开曼公司的周年申报表,续期公司牌照的注册,并缴纳相应续期费用;
2.续期公司注册代理人的服务;
3.续期公司注册地址。
注意事项:
1.尽可能使之符合经济实质法的相关要求,增加运营成本,但符合合规要求。
开曼经济实质法虽然要求在开曼设有人员及办公场所,但根据《开曼指南》进一步解释性规定,有机会通过当地秘书公司租赁人员及办公场所,以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2.重新规划海外公司的设立地及业务安排,不再作为开曼税务居民身份
虽然开曼、BVI可能是投资人比较熟悉的“税务天堂”,然而在全球加强反避税监管的大环境下,BVI、开曼公司架构反而更容易成为中国及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关注的对象。
虽然CRS和经济实质法,让开曼公司失去了一部分的优势,但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开曼群岛相比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要求更为严格,相比于BVI公司,美股市场更乐意接受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公司设立及运营管理方面,开曼公司的运营维护成本比百慕大低,所以综合各方面开曼公司的优势还是很明显且无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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