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国名防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五)
接上篇
(d) 国名构成第三方可以作为意见提出的理由
59、声称申请标志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因此不应注册的另一个潜在渠道可以是提意见。一些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针对商标申请提交书面意见。提出意见者不成为程序当事人,而且主管局通常也不对意见作出答复。提意见的目的是向主管局提供可能导致申请标志被驳回的任何信息。这在提出的问题不为审查员所知时尤为有用和有效,例如申请标志的描述性仅为专业公众所知的情况。
60、在国家法律允许提交意见的情况下,此种意见所依据的理由通常没有限制,尽管某些管辖区不接受基于在先第三方权利的主张。由于国名能否被注册的问题无论是否涉及任何第三方权利都会出现,在为驳回此种标志提供可能的理由并允许提意见的所有各国系统中,提意见似乎是保护国名不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进行注册的适当手段。
61、此外,在允许提意见的情况下,通常任何人都可提交意见,不需要证明有特定的权利。同样,提交意见不需要遵守特定的时限,在商标注册之前任何时候均可。一些成员国(特别是爱尔兰、挪威和斯洛文尼亚)明确证实,申请标志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这一事实可通过提交意见的方式提出。在阿根廷,主管局会驳回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标志的注册申请,如果所涉国家提交意见表明该注册有损于其利益的话。
62、超过 50%的答复指出,可以对含有国名或由国名构成的商标注册提出意见,与其他理由一并提出(5%)或单独提出均可。
(e) 国名构成第三方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的理由
63、尽管相关的国家商标法为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标志规定了可能的驳回理由,但标志仍取得商标注册的,无效宣告程序为保护有关国名提供了最后的渠道。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无效宣告的申请人寻求从注册簿中撤销已有的注册。各国商标制度中没有统一的用语,旨在撤销已授权注册的程序可能称为撤销、无效或废止。
64、比各自用语更重要的是可对商标进行无效宣告产生的效果。一般而言,如果对商标进行无效宣告依据的是在注册前就已经存在的理由,则该标志在无效宣告时按从未注册处理。如果撤销商标依据的是在注册后某个时间才需要满足的条件,该商标的撤销仅自请求撤销之时开始生效。就国名而言,如果对注册标志进行无效宣告依据的是该标志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这种情况在标志注册之时极有可能已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该标志本不应当注册为商标,因此在无效宣告后,该标志应当按从未注册处理。
65、由国名构成的商标注册之后,可以对其启动无效宣告程序。问卷答复中,平均有 92%说明,禁止国名取得商标注册可以由第三方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多数情况下,该理由独立于其他理由提出。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
66、根据有关国家商标法,要撤销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商标,往往必须存在至少两项条件:(1)对由国名构成或包含国名的标志,必须有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以及(2)指称注册标志违反前项规定必须被承认为请求无效宣告的有效理由。
67、问卷答复表明,在国家商标法对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申请标志规定了可能驳回理由的成员国,不符合这项条款是一个有效的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所收到的答复中有 93.8%称,如果国名不得作为商品商标注册,这一理由可以由第三方在注册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收到的答复中有 92.6%显示,如果国名不得作为服务商标注册,第三方可以在注册后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
68、这一印象在SCT第二十七届会议后收到的SCT成员国代表团提交的来文中得到印证。若干代表团明确证实,无效宣告程序可基于以下主张: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注册标志因其描述性本不应当得到注册。具体而言,芬兰、爱尔兰、日本、挪威、斯洛伐克和联合王国属于这种情况。
69、在捷克共和国、爱尔兰和斯洛伐克,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提出,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标志因缺乏任何显著特征本不应当得到注册。但该条规定有一个重要限制:即便该标志在注册时缺乏任何显著特征,如果在注册和无效宣告请求之间这段期间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那么该商标不会按无效处理。
70、若干代表团特别证实了无效宣告程序可基于以下主张: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注册标志因误导、欺骗或虚假本不应当注册。这些国家包括伯利兹、捷克共和国、芬兰、爱尔兰、日本、挪威、斯洛文尼亚和联合王国。
71、在捷克共和国,无效宣告程序也可基于以下主张: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标志因违反公共政策本应当拒绝注册。最后,智利、中国、哥斯达黎加和希腊四国代表团证实,如果依照各自国家的商标法,标志在违反了对国名进行专门保护的情况下得到注册,则可以提出无效宣告。
请求无效宣告的权利
72、和异议程序一样,各国商标法可要求申请人证明有权请求商标无效宣告。具体就国名而言,伯利兹、中国和爱尔兰三国代表团报告说,任何人均可请求无效宣告;捷克共和国、挪威和斯洛伐克三国的《商标法》规定,无效宣告程序可由第三方发起。哥斯达黎加和希腊两国的《商标法》规定,所涉国家的政府可请求无效宣告。
请求无效宣告的时限
73、还应当注意的是,各国商标法可规定请求商标无效宣告的具体时限。规定此种时限的国家实例有智利(注册后五年内)和哥斯达黎加(注册后四年内)。在哥斯达黎加,如果是恶意注册的标志,则无须遵守任何时限。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