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商标使用证据提交制度
2019年4月,阿根廷国家知识产权局(INPI)行政部门最终颁布了第22,362号商标法及其修改的监管法令。法律及其监管法令都规定了商标权利人提交商标使用宣誓的义务,商标使用宣誓应当说明:授权商标及其产品/服务在注册后的5年中有投入使用。提交使用宣誓的期限从商标授权日起算的第5-6年间。未提交商标使用宣誓将被认为该授权商标未投入使用。那么在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商标局会对该商标宣告无效。法律还规定,在商标权利人未提交使用宣誓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之前,不允许商标续展。此外,关于使用宣誓的提交,当地专利商标局还设定了每年延迟提交的累积税率。目前,“商标从授权日起算满5年提交使用宣誓”这项起草的实施细节暂未确定,它将于2020年6月3日公布。 2018年5月18日,墨西哥知识产权法修正案颁布了类似的修订法案。修正案主要增加了使用申明的要求,规定2018年8月10日以后申请的墨西哥商标所有人必须在商标注册满三年的前三个月内向墨西哥专利商标局递交使用申明,若未提交此使用申明,注册商标会被注销。而所有到期商标在办理续展的同时也必须提交使用声明。而墨西哥的使用申明只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和官费并不需要提交实际的使用证据。 在美国提交使用宣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官方核准商标注册时,二是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第5〜6年。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明确说明提交基础,提交基础分为4种,即基于意向使用、基于实际使用、基于马德里国际申请、基于国内注册(或申请)。使用证据提交时间对应如下: (1) 基于意向使用申请的(即申请提交时,商标尚未在美国投入使用),一般须在核准公告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商标将不能被核准注册;另外,在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2) 基于实际使用申请的(即申请提match交时,商标已经在美国投入使用),须在商标申请提交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不能被核准注册;另,在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3) 基于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的,须在美国核准注册(非马德里国际注册曰)后第5〜6年内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将会被撤销。 (4) 基于国内注册的,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人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美国商标法律对提交第5-6年使用宣誓有两种规定:一是直接仅仅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二是在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的同时提交“不可争辩性宣誓”。若在提交使用宣誓的同时提交“不可争辩性宣誓”,则任何人不能因缺乏显著性或在先使用等理由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撤销。提交使用宣誓需要提供使用证据,通常需要至少一张表明商标在指定的某一个商品上在美国实际使用的图片。若商标仅使用在部分注册的商品上,则未投人实际使用的商品要被删除。 在加拿大提交使用宣誓不是所有的商标注册都必需的一个程序。在加拿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需要说明商标申请基础,分为3种,即:基于意向使用、基于实际使用、基于国内注册 (或申请)。基于意向使用的商标被官方初审通过后,需要提交使用宣誓,提交使用宣誓的目的是确定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加拿大已投入实际使用;提交使用宣誓后,商标才能被核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与美国不同的是,一旦商标注册成功,注册后不需要申请人每隔一段时间再主动提交使用宣誓或使用证据来维持权利。但是,一旦被他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提出撤销的,商标权利人应在官方规定的时间提交被申请不使用日期前3年内的使用证据,以避免由于商标注册后未实际使用被官方裁定撤销。3年不使用撤销,官方釆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不过,加拿大新的商标法修正案将于2019年6月17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新《商标法规》规定,“使用”不再是加拿大商标注册的先决条件,商标注册无需提交使用声明。提交商标申请时无需指明具体的申请基础,只需提交一份申请人已经或者打算在加拿大使用其商标的标准声明。 在菲律宾商标注册需提交2次使用宣誓,第一次是在商标申请后3年内(自申请曰开始计算)提交3年使用声明,第二次是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提交5〜6年使用声明,要注意两次使用证据提交的起始日期计算方式不同。两次提交使用宣誓都需要申请人提供3〜5张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在菲律宾实际使用的图片,同时提供商品/服务在菲律宾的使用的相关信息。使用宣誓书需要在国内办理公证,否则菲律宾官方不予认可,这点与美国和加拿大只需签字确认相比,手续上要严格一些。对于一表多类的申请,使用宣誓可以通过一份文件办理,但使用证据需要每个类别分别体现,至少每个类别体现一种注册商品/服务的使用。 同时,在菲律宾于2012年加入马德里体系后,针对马德里申请指定菲律宾的商标使用证据提交也作了新的补充规定,即:需要在国际注册日起的3年内提交使用声明,以及在核准注册后的第5〜6年提交使用声明,要注意这两次使用证据提交起始日期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该国使用证据提交的时间要求与菲律宾比较相像。若以意向使用为由提交商标申请的,需要在商标申请日起的3年内提交使用证据。所有注册商标需要在注册日起的第5-6年和第9-10 年分别提交使用证据。若不能按时提交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官方申请延期1年提交,但是延期申请能否被官方接受则由官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国与菲律宾不同的是,提交使用证据图片即可,不用办理宣誓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商标权利人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每5年提交使用宣誓,若是办理续展的可以不用再同时提交使用宣誓。若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宣誓的,任何第三方对该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均将得到官方的直接支持。同时,即使注册后没有第三方申请撤销,虽然在注册簿中保持着已注册的状态,但无法阻止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当于失效,也无法有效维权。但是,该国也比较特殊,若是权利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使用证据,只要在被他人申请撤销前能主动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的,商标权利则可予以恢复,可以对抗他人的在后申请、不使用撤销申请和商标侵权行为。 柬埔寨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须在商标注册后第5〜6年提交商标使用宣誓或未使用声明,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宣誓或合理的未使用声明,他人对该商提出撤销时,将很容易被撤销掉。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第5〜6年提交相关使用证据,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使用宣誓或未使用宣誓的,商标将自动失效。 注册商标专用权乃是法律赋予注册人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而商标的一大特点在于稀缺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提交制度或者宣誓制度来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和恶意囤积,使得商标资源真正满足经营和区分之需,而非停留于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