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商标撤销
为避免商标因不使用而被他人撤销,注册人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使用;如因进口限制、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没有使用,则可成为注册人未使用的有效抗辩。任何第三人均可提起商标撤销申请。如注册人在使用中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微调,且这种调整未改变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那么这一使用可以维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02
商标无效宣告
在新加坡,无效宣告主张的理由和程序与异议大体一致。但是,如果法院正在审理争议商标的相关诉讼,那么无效需在法院提起;如果是其他情况,无效可直接向知识产权局提起。对于违反商标法第7条(即注册商标具有恶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无效宣告需要在商标注册日期的5年内提交。
即使对于无效案件,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也鼓励双方采用更有效率、更节省费用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如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通过第三方斡旋达成和解,邀请专家解释专业问题等。通常情况下,从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到下发决定,大概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