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商标异议制度全解析:企业维权必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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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欧洲重要的商业枢纽,荷兰的商标保护制度以高效和严谨著称。对于在荷兰布局品牌的企业而言,了解其商标异议制度至关重要。

一、受理机构
荷兰商标异议的受理机构为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该机构负责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三国的商标与外观设计注册事务。BOIP总部位于海牙,官方语言为荷兰语和法语。若商标申请人使用英语提交申请,但异议人反对使用英语,则异议程序需转为荷兰语或法语进行。
二、异议提出时限
商标申请在BOIP公开后,任何人均可在2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人需在线或通过纸质申请提交异议书,并缴纳官方费用。
三、法定异议理由
①在先权利冲突: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②缺乏显著性:
商标仅描述商品特征或通用名称,无法区分来源。
③损害在先权益:
如侵犯他人商号权、版权、外观设计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④违反公序良俗:
商标包含国家标志、宗教符号等禁用元素。
四、异议流程
1
提交异议
异议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据。
2
形式审查
BOIP审核异议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时限、费用等)。
3
实质审查
若异议成立,BOIP通知双方进入答辩阶段:
证据交换:异议人需在2个月内提交完整证据,BOIP转交申请人后,申请人有2个月答辩期。
和解协商:鼓励双方在答辩前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4
裁定结果
BOIP根据证据裁定异议是否成立:
成立:驳回商标申请或要求修改;
不成立:核准注册。
5
上诉程序
对裁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键注意事项
1、语言要求:
程序语言需使用荷兰语或法语,若申请人使用英语,异议人可要求转换程序语言。
2、证据充分性:
异议人需提供在先权利证明、商标使用证据(如宣传资料、展会记录等)及知名度材料,以增强说服力。
3、恶意异议防范:
荷兰允许“任何人”提出异议,但需警惕恶意异议行为(如以拖延注册为目的)。建议企业提前监测商标公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欧盟制度关联:
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其异议程序可能涉及欧盟层面的赔偿规则。
六、企业应对策略
1、提前布局:在申请商标前联系我们“卓熙”团队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
2、快速响应:监测BOIP公告,发现抢注行为时及时在2个月内提出异议。
3、专业代理:委托熟悉荷兰及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卓熙知识产权”团队,确保程序合规和证据有效性。
七、经典案例解析
1
“STAOBLI”商标权冲突案
背景:
某公司在荷兰申请注册“STAOBLI”商标,但被异议人提出异议,主张其拥有在先商标权。异议人认为“STAOBLI”与其知名商标高度近似,且经营范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异议依据与结果:
异议人依据《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提交了商标权证明、品牌使用证据(如广告材料、展会记录等)及市场知名度分析。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行业关联性紧密,最终裁定不予注册该商标。
案例启示:
此案体现了荷兰商标异议制度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商标权的优先性。企业需在商标申请前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2
新浪香港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案
背景:
荷兰公司GeoSolutions BV(GSBV)与新浪香港因技术许可协议纠纷提交仲裁。GSBV主张新浪香港违反协议并申请仲裁,但新浪香港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仅作为协议签署方在“确认并同意”部分签字,并未同意仲裁条款。
异议依据与结果:
荷兰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审理认为:
1、协议中仲裁条款明确约束“双方”(仅指GSBV与被告),而新浪香港的签署位置及协议上下文未体现其接受仲裁条款的意图;
2、法院结合协议文本及谈判背景,认定新浪香港不受仲裁条款约束,最终部分撤销了仲裁裁决。
案例启示:
此案凸显了荷兰法院对仲裁条款效力的严格审查标准。第三方签署协议时需明确条款适用范围,避免因文本表述模糊导致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