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类似,德国《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规定的侵犯专利权和实用新型权的行为包括:制造、提供、销售、使用其专利/实用新型产品、为前述目的进口其专利/实用新型产品。此外,在德国,储存专利/实用新型产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在德国,侵权诉讼和专利/实用新型的无效由不同法院审理,这源于德国的司法分权原则,如下表所示:
专利、实用新型的无效和强制许可
在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无效程序不是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而是在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进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国,只要仍可以提出异议或者有异议程序仍在进行中,就不得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的诉讼。
一审程序
联邦专利法院是独立自治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审查部或专利部的决定、不服实用新型注册部或实用新型异议部的决定而提起的申诉、宣告专利、实用新型无效的诉讼和强制许可的诉讼。
申诉应当在审查决定送达后一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递交。做出原审查决定的部门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其决定,并可以退还《专利费用法》规定的申诉费用。做出原审查决定的部门不更正其决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申诉案件移交给联邦专利法院,并且不得对案件的实质问题发表任何意见。
二审程序
针对联邦专利法院的申诉审议庭做出的关于上述申诉或者关于维持或者撤销专利的决定,申诉审议庭在决定中允许提起法律上诉的,或者诉讼程序存在缺陷的,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上诉应在申诉决定送达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联邦最高法院应当依据被上诉的决定中认定的事实做出裁判,除非在上诉中关于该事实提出了允许的、充分的理由。撤销被上诉的决定的,应当将案件发回联邦专利法院重新听证和决定。联邦专利法院应当依据撤销所依据的法律意见,重新做出决定。
(二)侵权诉讼
根据德国《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规定,州法院民事庭对所有依据《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之一而提出的诉讼主张(专利诉讼)享有专属管辖权,而不考虑诉讼标的。
为确保有法官经常处理专利案件,保障办案能力,专利侵权事务被集中到以下12个地方法院专设的专利法庭:
慕尼黑、纽伦堡、曼海姆、法兰克福、萨尔布吕肯、埃尔福特、德累斯顿、马格德堡、杜塞尔多夫、布伦瑞克、柏林和汉堡。
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无效程序的被告通常会要求中止侵权程序。只有在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很大时,审理侵权纠纷的法院才会中止侵权审理程序。法院希望避免被告因策略原因使用无效手段而导致延期。
在一审法院做出判决的一个月内,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针对一审判决向高级地方法院上诉。上诉程序的平均期间为一到两年。
对高级地方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小结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拓展德国市场、在德国进行专利申请布局时,应充分了解德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掌握最新的法律与政策变化,灵活运用德国的专利检索规定、实用新型制度、尤其是实用新型分离程序。同时,也要关注竞争对手的专利或实用新型,及时有效地利用好异议程序,充分了解德国的诉讼制度,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