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业补贴详解,最高补贴43万!
一、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等其它条件(因为今天主要聊的是小王们,所以此处忽略其它也可以申请资助的条件)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办理材料 1.《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3.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办理地点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事窗口。 四、办理时间 材料齐全的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五、补贴标准 一次性发放10000元 六、办理流程 (一)窗口或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打印后签名盖章,持申请资料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或将签名盖章的申请表和所需申请资料拍照上传系统,通过网上提交受理机构办理。 (二)受理。受理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办结窗口受理或网上申请受理程序,向申请人发送电子受理回执,并报审核机构审核。 (三)审核。审核机构对受理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 (五)资金划拨。审批通过后,将资金划拨至申请人账户,人社部门跟踪并记录资金划拨情况。如打款不成功,则将补贴资金退回至专项资金账户。 (六)公示。资金划拨完成后,人社部门应将申请人信息及申请事项、审批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 (七)出现公示不通过情况的处理。如公示期间发现申请人存在造假行为的,通知申请人在15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 一、申请条件 就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营业执照 三、补贴标准 每月给创业者840元补贴,时间是三年。 如果是合伙创办的,可以按合伙人数叠加补贴,最多可以补贴10人,补贴不超过30万。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一起提出社保补贴申请,可书面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资料。首次申请时申请人应携带申请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服务机构提出创业社保补贴申请。 (二)受理(当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三)审核(3个工作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四)审批(2个工作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不计入承诺时限);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五)办结(当场)。申请复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完成办结。 (六)送达。该业务无送达步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一、 申请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二、 申请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同时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提出场租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或企业法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台居民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六)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三、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三) 大学生(包括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深圳户籍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在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认定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写在最后:斯年知识产权,一个拒绝套路的知识产权从业者联盟,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商标专利的问题,欢迎随时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