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热点问答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应报送的纸质资料。
答:纳税人首先登录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确定该笔退税业务的退税审核进度是否为“退税退还书(完成)”,如已处于“退税退还书(完成)”状态,退税款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到账。
如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退税款,纳税人需检查退税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发生变更,且是否与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和电子税务局退税银行账户信息一致,如不一致,需及时进行变更。如银行账户信息经确认无误,可与第二税务分局对外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答: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企业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已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应将退税款返还主管税务机关,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应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应在退运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证明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到第二税务分局办理,生产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