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带你了解:美国专利IDS
一篇文章带你了解:美国专利IDS
对于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师来说,在美国专利申请中都会经历过提交信息公开声明文件(以下简称IDS)的流程。
但是,在我们的工作中发现,还是有很多人对IDS这一流程还并不是十分的了解。那么到底什么是IDS?哪些文件需要提IDS?提IDS的分别时间期限以及涉及的费用是怎么样的?提IDS的主体?
今天的文章将从以上几个方面为大家带来《关于美国专利IDS的有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科学有效地应对IDS义务。
一、什么是IDS
IDS全称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中文翻译为信息披露声明。
IDS美国专利申请是指在申请美国专利过程中,向美国专利审查局提交相关信息的过程,包括与申请发明有关的先前技术和相关专利文献。
信息披露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而又独特的制度,它要求特定的义务人将其所知的与专利申请密切相关的信息以IDS的形式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以供审查员在审查申请时予以考虑。
从后果来说,信息披露不但会影响专利审查,还会影响专利的诉讼和交易。
简单来说,就是与该专利申请相关的人,都有义务将自己已知的与专利相关的内容披露给USPTO。从法条来说,和专利申请相关的所有人都有披露的义务,如发明人、律师或代理人、其他任何实质上参与专利申请准备的人员等等。这些义务人通过律师或代理人将相关的信息以IDS的形式提交给专利局,即被视为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如果这些人没能忠实的履行这项义务,则可能会有很多后续的问题和严重的后果。
二、递交IDS时
披露的是哪些文件?
01
IPR、发明人、代理人 、受让人相关的人或有义务转让该申请的任何人已知或检索到的相关现有技术(包括该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新申请说明书中提到的、交底书中提到的、以及检索到的相关现有技术)
02
同族专利申请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及通知书(包括ISR,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书,官方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诉讼、异议、第三方意见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及检索报告页中包含的对比文件)
三、需要提交的IDS
文件主要有:
1、PTO/SB/08表格:需要列出已得知的全部相关专利信息(包括美国专利和非美国专利)、相关的非专利文献的信息。
2、声明书:申请人用于向USPTO陈述相关信息,如:披露文件自申请人获知之日起是否超过3个月等。
3、非美国专利文件和全部非专利文献:需要同时上传完整的专利文件和全部非专利文献以及其相关的英译文或者关于关联性的英文说明。
对于英译文或者英文说明,专利局没有具体的规定,申请人可视这些引用文件与本申请的相关性而提供其摘要或相关段落的英译文、全文英译文、英文同族申请(如果有)或者自行制作文献的英文摘要。
四、提交IDS的
分别时间期限以及
涉及的费用
提交IDS主要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通常指本申请提交日起的3个月内或者是第一次OA下发之前。此阶段提交IDS没有官费;如申请人对费用敏感,建议新申请的时候不递交,提交日起3个月内期限集齐再统一递交;后续当收到任何官文,自发文日3个月内集齐统一递交,不建议去试探审查意见的发文日而延后递交,不确定因素太多。
第二阶段——Non-final OA下发后及Final OA/NOA之前:披露文献在发文日3个月内,0官费;披露文献超出发文日3个月内,260官费。收到官文3个月内集齐其它同族的统一递交。
第三阶段——Final OA/NOA下发后:披露文献在发文日3个月内,260美元官费;披露文献超出发文日3个月,需提RCE(1360美元官费)。收到官文3个月内集齐其它同族的统一递交。我们也会评估下同族案件的进度,看下是否需要尽快递交还是推迟一段时间递交,主要是在下达NOA的时候会对同族做评估。
第四阶段——专利申请处于授权费已支付而尚未到授权日期的阶段,使用 “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QPIDS)”,涉及的费用是Petition费用140美元,IDS260美元,RCE1360美元,此次RCE是有条件的,若不需要重新审查,则RCE费用会退回来。评估同族案件的进度,再决定是否尽快递交,但最迟不能迟于授权日期递交。
第五阶段——在专利授权日后。一般来说,专利授权发证以后,IDS义务结束。但是,当遇到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应该提交的关键性IDS资料而没有提供时,还是有解决的办法来处理,以避免诉讼中的风险。此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领证后的补充审查程序(supplemental examination)来获得IDS提交的机会,但费用较昂贵。建议尽快递交。
五、提交IDS的主体
美国专利法细则37C FR1.56中规定IDS提交主体可以是与专利申请的提交与审查程序相关联的每一个人,其中包括:
(1) 专利申请中的每一个发明人;
(2) 准备或处理专利申请的每一个专利律师或者代理人;
(3) 实质性参与专利申请的准备或审查以及与发明人、申请人、受让人或有义务受让专利申请的任何人相关联的所有人。
此外,除发明人、专利律师或代理人之外,向发明人、专利律师或代理人披露信息的个人同样具有提交IDS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