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知识产权、标准化、计量认证、质量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化、计量认证、质量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鼓励企业创新,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 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企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第三条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后资助、直接奖励等。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认证机构项目属于评审类外,其他项目均属于核准类。
第四条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对知识产权获奖企业的支持。
(一)专利奖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 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 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广东省专利银奖”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版权商标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届新获得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以及国家、广东省省版权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中国版权金奖”或“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或“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以及当年新获得光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 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光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 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支持。
(一)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二)专利代理机构落地发展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
(1)落地:对申请前12个月内为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代理专利案件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代理量达到300件(含)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代理量达到1000件(含)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发展:对上一年代理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含)以,上的机构,按每件1000元给予奖励,每年最高50万元。
(三)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托管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度为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托管服务数量达到20家(含)以上的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达到30家(含)以上的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达到50家(含)以上的机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质押融资及维权支持。
(一)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支持(评审类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在光明区注册登记,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维权站),在光明区连续运作一年以上,为光明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的的行业协会。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二)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的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方式申请银行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后的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申请企业给予最高50%贷款利息的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业的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给予最高50%的配套奖励。同一申请单位,年度奖励最高3笔,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第八条对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的支持(评审类项目)。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的支持(评审类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 )工作的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二)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的支持(评审类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三)对承担广东省或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的支持(评审类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广东省或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对承担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的支持。
(一)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国际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25万元的奖励。
(二)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三)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四)广东省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广东省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五)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深圳市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六)深圳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深圳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社会团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主导团体标准制定,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有两家以上企业采用的,对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每家社会团体当年申报的同一行业内的标准项目不超过5项,总数不超过15项。
第十条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标准领跑企业的支持。
(一)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助的,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助额度的10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标准领跑企业的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企业以及上一年新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并加贴深圳标准标识的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企业以及上一年新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并加贴深圳标准标识的企 业,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计量认证支持。
(一)对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的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一级、二级、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一级、二级、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二) CNAS认可实验室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实验室CNAS 认可的生产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第一方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获得第二方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的奖励;获得第三方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三)认证机构支持(评审类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总部设立在光明区的认证机构,.并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具有CNAS认可且认证证书涵盖2个领域(含)以上的认证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对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卓越绩效试点工程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导入运行卓越绩效管理体系,经专家组验收评审后评分在400分以上(含)的前10家试点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给予每家单位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发布本.规程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受2020 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申报单位以及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申报单位可优先办理资助申请。
第十五条各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以下申报项目还需满足相应申报条件。
(一)专利奖项目。
国家、广东省奖项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获奖专利为多方共有的,应提供多方共同承诺本项目指定一方申请光明区奖励,放弃申请其他区级奖励。
(二)专利代理机构落地发展项目。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需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方可提交申请;
2.专利代理机构落地项目仅可申请一次,专利代理机构发展项目每年根据上一年代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提交申请。
(三)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需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方可提交申请。
2.应拥有1名(含)以上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3.申请人与被托管单位签订2年(含)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
4.托管服务内容至少应包含: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等;
5.被托管单位属于在光明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主体,并拥有1件(含)以上有效专利。
6.本项目仅可申请一次。
(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评审类项目)。
需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运作一年以上方可提交申请。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1.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方式申请银行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申报;
2.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3.从贷款申请到申报利息补贴整个流程,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均在光明区。
(六)知识产权维权项目。
所申请项目已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且获得资助时间为上一年。需承诺愿意将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
(七)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项目(评审类项目)。
需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信联盟( ITU)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
(八)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是指经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他重要组织名录)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2.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3.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标准实施后第二年进行申报。
(九) CNAS认可实验室项目
上一年新获得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CNAS 认可的生产企业需通过最近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十)认证机构项目(评审类项目)
1. 具有CNAS认可证书;
2.认证机构批准证书上涵盖2个领域(含)以上;
3.通过最近一年年度监督评审认可;
4.认证机构需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运营一年以上方可提交申请。
(十一)光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卓越绩效试点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结束之后方可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单位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如同时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同类事项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各级专利奖项目为同类事项,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项目为同类事项。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如发现重复申报,项目受理部门可直接取消该单位资助资格。
(二)除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外,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即各类税费留成在光明区部分)。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形式审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并形成资金扶持方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审定或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社会公示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提出项目初步扶持方案,并会同区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纳统情况、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情况、重复资助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后,形成扶持方案。
(三)程序审定。
1.核准类项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局务会议审定,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2.评审类项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制定评审细则,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及相关部门核查结果提出扶持方案、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局务会议审定,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局务会议、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四)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_上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履行拨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资金按照申报单位性质及所执行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评审类项目下一年申请时需接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组织的年度审查,若被资助主体丧失资助资格或年度审查未通过,终止对其资助。
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七条年度累计获得资金资助额度100 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自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得搬离光明区,不得改变在光明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在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信用,并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违反《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有权根据当年资金预算总额对各支持项目实际支持金额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8月25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