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打广告,能不能宣称“世界第一”?
在中国,广告里不能用“最佳”、“最高级”等词性为最高级的词汇来描述产品或服务,但是在印度却是可以的。
印度允许用“本产品是最佳的”、“本服务是最棒的”、“我们的产品世界第一”,“我们家的货是最美的”等吹捧性表达来描述产品或服务。因此,在印度投放广告的中国品牌和电商朋友们,可以大胆地对自己的平台、自己的产品吹捧为“世界第一”。
Reckitt & Colman of India Ltd vs. M.P.Ramachandran & others [1999 PTC (19) 741]一案中,加尔各答高院通过该判例确定了如下的审判规则:
1. 商家/广告主可以宣称自己的产品是“最佳”(best)的,也可以宣称自己的产品比别的竞争者的产品“更好”(better),尽管这样的论述不一定是真的(untrue);
2. 商家/广告主可以在广告中用竞争者的产品作比较,通过比较可以宣称自己的产品更有优点,但是不得宣称竞争者的产品是“差的”,这样的贬低性(inferior)词汇;
3. 广告可以采用吹捧性(puffing)的表达,但不可以采用诽谤性(defamation)表达来诋毁竞争者的产品。
作为广告行业的主要规定——《广告业自我管理守则》也没有对吹捧性广告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在广告里提到依据,例如“研究表明本产品的效果最佳”,“数据证明本产品的销量同类第一”,那么就必须在广告中表明是何时何处的研究或数据,提供出处,否则这条广告就面临违法、禁播的风险。
如何判断行还是不行呢?很简单,如果消费者轻易就能识别为该广告是吹捧性广告,这样的广告是允许的,但是含错误性(false)和误导性(misleading)的广告陈述则是禁止的。吹捧性广告可行,是因为没有办法证明其是真的,但也没有办法证明其是假的。
印度不禁止比较性广告,但是比较结果必须是客观的、有事实依据的,所比较的客体是一致的,并且不得对被比较的产品或服务作出主观性、诋毁性的结论。
虽然印度对“最佳”,“第一”这样的广告用语没有限制,但是却对“新”(new)一词在广告上的运用作出了限制。《广告业自我管理守则》规定,如果要用“新”(产品)这样的表述,则必须表明新在哪方面,是新包装还是新功能,还是其他方面,并且只有1年内的新特性,才能采用“新”来描述,推出超过1年的产品,不能再称“新”(产品)。
目前印度还未出台规范广告行业的全国性统一立法,广告行业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诸于多达几十部的法律法规之中。不过印度广告行业由印度广告标准协会(Advertising Standards Council of India,ASCI)进行统一管理,并出台有《广告业自我管理守则》(The Code for Self-Regulation of Advertising content in India,以下简称“守则”),对行业进行规范。
印度广告标准协会为了实现其宗旨(确保广告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确保广告不违反公序良俗,确保广告遵守公平竞争原则,防止广告内容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制定了《广告业自我管理守则》,约束广告的广告委托、创作、投放的全流程,参与广告全流程的各类主体——广告主、广告中介机构、媒体、其他相关单位应保证自己遵守本守则。
该守则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一、简介;
二、规范广告内容
内容表述必须真实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不得对有害物质进行广告
不得存在违法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对汽车、食品饮料、护肤品、名人代言等几种类型的广告进行规范;
四、对政治性和政府广告的规范;
五、针对广告的投诉受理和消费者保护机制;
尽管这部守则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是很多相关的印度部门法都认可和吸收这部守则的条文,使得这部守则的条文可以更好落实。虽然印度广告标准协会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不是行政部门,没有执法权,但是却可以要求广告主、广告中介机构等修改、删除违反守则的广告,对收到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对不合规的广告主或广告中介进行通报批评。
除了守则之外,还有很多部门法律对广告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列表附后。
尽管印度不禁止吹捧性广告,但是吹捧性广告和虚假广告之间的界限也很容易模糊。广告主们可以吹捧“我们的产品最好”,但是不可以称“经研究表明和市场数据显示,我们的产品最好”,除非能提供事实依据,数据来源。
尽管印度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广告法》,但并不说明印度对广告行业的法律约束较松。除了一部可以约束广告行业各类主体的《广告业自我管理守则》之外,其他多部法律法规对广告的规范亦有涉及。
在印度市场上投放广告的中国企业们需要注把握广告创意的尺度,有些在中国可以采用的idea也许到了印度就是伤害民族、宗教感情,违反相关法规。建议对印度市场广告投放有需求的中国企业可以多注意印度广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听取广告公司等其他主体的建议,避免广告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附:其他广告相关立法(非完全统计)
1
1978年《出版协会法》(The Press Council Act 1978),该法规定禁止刊登烟草、酒精或其他容易使人精神沉迷的产品的广告。
2
1994年《有线电视网络管理条例》(Cable Television Network Rules, 1994),该条例禁止烟草制品、酒精或其他容易使人精神沉迷的产品在有线电视网络上进行广告。
3
1986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6),该法规定不得投放误导消费者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广告。
4
1956年 《年轻人(有害出版物)》法(Young Persons (Harmful Publications) Act, 1956),禁止投放可能对未成年身心造成伤害,可能腐蚀青少年思想,可能鼓励青少年采取暴力的广告。
5
1978年《出版协会法》(The Press Council Act 1978),该法规定禁止刊登烟草、酒精或其他容易使人精神沉迷的产品的广告。
6
2013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3),该法规定公司对某些事项不得进行广告,例如定向增发时不得广告,或规范了广告的内容,例如招股说明书的广告应提供哪些内容。
7
1976年《计重和测量标准法》(Standards of Weight & Measures Act, 1976),该法对广告中产品的质量、数量等作出了规范,如不遵本法规定,该广告不得投放。
8
1986年《禁止言语侮辱妇女法》(Indecent Representation of Women (Prohibition) Act, 1986),该法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歧视、侮辱女性的表述。
9
1940年《药物和化妆品法》(The Drugs and Cosmetic Act, 1940),该法对药品和化妆品的广告作出了规范。
10
1954年《药物和奇特疗效争议广告法》(The Drugs and Magical Remedies (Objectionable Advertisements) Act, 1954)。该法规定不得对疾病治疗的奇特疗法进行广告,任何人和公司不得宣称自己可以治疗某种疾病,不得宣称可以防止某种疾病等。
11
1978年《出版协会法》(The Press Council Act 1978),该法规定禁止刊登烟草、酒精或其他容易使人精神沉迷的产品的广告。
12
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 Act, 1992),该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在广告中涉及不实或误导性信息信息,导致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
13
2003年《禁止烟草产品广告和规范烟草产品贸易供销法》(Cigarettes and other Tobacco Products [Prohibition of Advertisement and Regulation of Trade and Commerce, Production,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Act, 2003。该法规定烟草制品不得进行广告营销。
14
2006年《食品安全和标准法》(The Food Safety & Standards Act, 2006),该法禁止对食品的成分、质量、数量作虚假宣传,禁止作出错误或误导性言论导致消费者认为消费某食品是有必要的,禁止在缺乏足够科学数据的基础上宣称某种食品的疗效。
15
1961年《律师法》(Advocates Act,1961),该法规定律所不得投放广告招揽客户,从而防止律所通过虚假广告来招揽消费者。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还有《商标法》、《著作权法》、《公众赌博法》、《武器法》、《运输人体器官法》、《徽章和姓名法》等诸多法律都对广告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在此不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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