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GODZILLA哥斯拉连发3案维权,涉及商标、版权侵权, 速看自查!!!
案件数据
起诉时间:2024/4/15
案件号:2024-cv-02990、2024-cv-02994、2024-cv-03003
原告方:Toho Co., Ltd.
代理律所:HSP
案件性质:商标、版权侵权
品牌介绍
TOHO CO., LTD.,即东宝株式会社(とうほう,东宝株式会社),简称东宝,由1932年创立的东京宝冢剧场而来,日本五大电影公司之一。东宝即为「东京宝冢」之意。东宝公司的代表性作品有《你的名字》《无愧于我的青春》《战争与和平》 《泥醉天使》《重逢之前》《七武士》《晚菊》《蛛网宫堡》《山打根八号妓院—望乡》《影子武士》《海峡》《啊,野麦岭》《名侦探柯南》《火影忍者》《哥斯拉》《哆啦A梦》《蜡笔小新》系列等。
哥斯拉(Godzilla)是一部源自日本的电影系列中的一个虚构怪兽角色,最初于1954年在日本电影《哥斯拉》中出现,截止到2004年,日本东宝公司共拍摄过28部“哥斯拉”电影。(图片和信息来源于百度百科)
商标+版权注册
本案起诉的是哥斯拉GODZILLA,但其他动画影视卖家们也要注意,没有授权千万不要使用,避免陷入侵权风险。
产品举例
商标侵权小贴士: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被侵权了处理方式如下: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