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分类
一、国际外观设计的分类体系
1、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的特点:逾500万件公告数据、主要以图片为主
2、分类号的作用:确定产品类别属性、归类管理、便于检索查询、编排和公告专利文本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归类,是针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的。
3、《洛迦诺协定》
①1968年10月8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全体成员国在瑞士洛迦诺召开外交会议。
缔结了《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 ;
规定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分类法 ;
制定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又称《洛迦诺分类表》);
②截至2018年7月,共55个成员国家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
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加入《洛迦诺协定》 ,韩国(2012)、日本(2014)相继加入 ,美(观察员)
③设置专家委员会,由《洛迦诺协定》授权负责出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以及《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修订或增补工作。
④简单多数通过/全体一致同意
⑤从2012年开始,我国派人参加了11、12、13届会议,提出177项修订
⑥目前使用第十二版
⑦要求其成员国采用统一的外观设计分类法,即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
⑧各成员国保留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体系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体系使用的权利。
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纯属管理性质。
各成员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性质和范围不受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的约束。
4、《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①大类表
②大类和小类表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是产品的分类标准,但不是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依据。
二、分类原则和方法
1、分类的理论基础
2、用途原则(不考虑制造该产品的材料)
依据: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记载的产品用途
准确判断用途很重要!
不同类别中存在相似的产品项,根据“用途”进行区分。
3、分类考虑的顺序
应当按照先大类再小类的顺序进行。
如果该大类下未列出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小类,则分入该大类下的99小类,即其他杂项类。
产品名称与产品项不需要一一对应
4、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①仅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用途单一,应给出一个分类号。
②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用途单一,应给出一个分类号。
③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相同、单一的,应给出一个分类号。
5、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不能理解为多用途的情形:一设计用于两种及以上不同产品、一产品用于两个及以上不同领域、特例产品
三、特殊产品分类
1、零部件的分类
2、随时代衍生出新的用途
对于因时代的发展衍生出新用途的产品,一般仍应当 保持其传统用途的所属类别。
3、包含GUI的产品的分类
①名称:带雷达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给出产品和GUI分类 1403;1404
②名称:带连线题图形用户界面的屏幕
用于手机、电脑、显示器
只给1404
四、影响分类的因素
1、名称不规范——过于抽象
例如:“容器”
2、名称不规范——过于抽象
例如:“花好月圆”
3、用途不具体——普适性描述
例如:“多用梳子”
4、用途不具体—信息不足
例如:“动触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