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物流11个国际贸易术语有哪些?国际贸易术语详解
EXW
按EXW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在交单方面,卖方只需要提供商业发票或电子数据,如合同有要求,才需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此时风险和费用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提供商业发票或EDI、交货与合同相符的证明(一般为检验检疫证书);
(3)通知买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出口、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3)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最终目的地;
(4)通知卖方在有效时期内提货的时间,否则承担期满后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在EXW术语后面要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点内的交付点。如果在指定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特定的交付点,且有不止一个交付点可供使用时,卖方可以选择对其来说最方便的交付点。
B.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如果卖方更方便装货,应使用FCA。
C.需要清关时,卖方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只有在买方提出要求并承担风险和费用时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这一术语,而应使用FCA。
D.当买方提出要求并承担风险和费用时,卖方有义务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买方取得货物进出口相关单证和信息,包括安全信息。而买方仅有限度地承担向卖方提供货物出口相关信息的责任。
E.在EXW术语项下,风险和费用通常一起转移,有时也可以提前转移。风险提前转移的前提就是,货物已经完成“特定化”。所谓货物的特定化,是指在货物的包装上刷喷头,打上适当的标记,向买方发出通知。这表明该批货物已被划归于本合同下,与其他货物清楚地分开。如果货物没有完成特定化,是不能发生风险的提前转移的。
FCA
在老版本中,货物的交付是在船上装载之前完成的,承运人有义务签发带有船上注解的“已装运”提单或“已收到”提单,仅当货物实际装在船上时才会签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FCA Incoterms®2020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交易双方可以同意,买方将指示其承运人在将货物装上船前,向卖方签发并交付提单Bill of Lading。
船公司和卖方有义务通过银行渠道将提单转交给买方。ICC意识到了市场需求,同时注意到FCA条款设想的交货点与船上提货单要求之间存在理论上的不一致。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置交给指定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4)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卖方交货义务问题:
《通则2020》对FCA贸易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做了如下规定: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 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 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
同时又具体规定: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 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若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或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B. 风险转移问题:
FCA贸易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3种贸易术语不同,风险转移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这不仅是在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下如此,即使在海洋运输方式下,卖方也是在将货物交给海运承运人时即算完成交货,风险就此转移。
但是,由于在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期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或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 货,其后的风险是否仍由卖方承担?
按《通则2020》的解释,如发生上述情况,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可见,对于FCA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界限问题不能简单化理解。一般情况下,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是如果由于买方的 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C. 责任和费用问题:
FCA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的交货地点因采用的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有时须在出口国的内陆办理交货,如车站、机场或内河港口。不论在何处交货,根据《通则2020》的解释,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 的一切海关手续。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内地省份的出口货物有一些不一定在装运港交货,而采取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做法会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需要,FCA贸易术语的使用将逐渐增多。
按照FCA贸易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的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按照FCA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费用的划分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 交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但是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属于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
CPT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
(3)必须自负费用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惯常路线、按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或其他合适的具体地点。
(4)必须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风险转移:国外有使用Free Border 或 Franco Border的方法,采用这两种术语时,卖方只是负责安排运输并付至边境某地的运费,卖方的交货地点并未延伸至边境指定地点,所以只相当于CPT术语成交时,交易双方应该明确,卖方承担的风险只有在边境指定地点完成交货时才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此之前。
B. 保单:在进口贸易中使用CPT术语时,卖方没有义务提供保单,但是可以协助办理,但是这个费用应该由买方支付。而且银行审单时这个保单不应该在审核范围之内。
C. 交货通知:买方应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和办理进口手续、报关和接货。交货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合同号或定单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运输标志、启运地、启运日期、运输工具名称及预计到达目的地日期等。如果买方需要卖方提供特殊信息,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或在 信用证 中作出规定。若卖方未按惯例规定发出或未及时发出交货通知,使买方投保无依据或造成买方漏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D. 边境交货地点:当边境上有几个可供交货的地点时,双方当事人应该明确商定其中某一地点作为交货地点,并且在DFA之后列明,以免在履约时引起争执。如果双方在定约时未能就具体的交货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卖方有权自行选择最适宜的边境地点作为交换地点。如果该地点是位于进口国的港口,《2000通则》建议当事人采用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或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CIF
CIP属于下买方投保要投最高险别(如CIC一切险和ICC(A)险),而CIF术语下投保险别要求保持不变,仍投最低险别即可。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件。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订立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6)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风险和保险问题: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B. 应合理确定价格: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问题。
DPU
Incoterms2020中DAT改为DPU,DPU术语的交货地点仍旧是目的地,但这个目的地不再限于运输的终点,而可以是任何地方。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卖方承担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目的地,并将货物卸载到目的地指定的终点站交付给买方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出口货物时报关手续和货物装船所需的各种费用和风险。
(2)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3)办理出口手续。
(4)办理货物运输。
(5)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承担自收货之时起一切关于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支付自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2)如需办理清关事宜,则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清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捐税及其他进口费用。否则,买方必须承担由不履行该项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并支付由此带来的一切额外费用。
(3)买方需承担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为收取货物所需的一切卸货费用。
(4)应卖方请求并在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及时向卖方提供货物运输和出口或通过任何国家所需的文件及信息,并给予协助。否则,买方必须支付由未及时提供信息和协助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5)支付装船前检查的费用,但由出口国主管部门进行的强制检查产生的费用除外。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卖方需要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运到指定终点站并卸货后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
B. 在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之前,所有出口清关、运输与保险、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手续均由卖方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风险也由卖方承担。
C. 买方或其代理人在终点站受领卖方交付的货物后,需要自行办理进口清关、转运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风险。
DAP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必须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
(2)在指定目的地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放在已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3)必须向买方发出所需通知,以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的措施。
(4)承担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6)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承担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按合同约定收取货物,接受交货凭证,支付价款。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DAP是INCOTERMS 2010新增术语,旨在替代INCONTERMS 2000中DAF、DES和DDU术语。也就是说,DAP的交货地点既可以是在两国边境的指定地点,也可以是在目的港的船上,也可以是在进口国内陆的某一地点。
B. 卖方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但卖方不负责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这一点与INCOTERMS 2000中的DAF、DES和DDU类似。买方负责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但卖方要保证货物可供卸载。卖方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注意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相关交货地点的协调,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指定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C.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交货地点交货前的风险,买卖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订明指定目的地的交货地址,最好能具体到指定目的地内特定的点。如果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点或该交货点不能确定,卖方可以在指定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D.卖方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由于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卖方通常会通过投保规避货物运输风险。
E.如果买卖双方希望由卖方办理进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以及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包括支付所有进口关税,则应该使用DDP术语。
DDP
DDP术语是11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负担的费用最多的一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地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将进口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2)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文件,并办理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4)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交货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
(5)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规定交货为止。
(6)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应卖方要求,并由其负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给予卖方一切协助,帮助卖方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3)必须承担按照规定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4)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5)必须接受按照规定提供的提货单或运输单据。
(6)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在DDP的交货条件下,卖方是在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际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如果卖方直接办理进口手续有困难,也可要求买方协助办理。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或办理进口手续,则不应使用DDP术语。
B.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货物进口时需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则应就此意思加注字句,如“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插入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确。
C. 卸货费用:买方负责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但卖方要保证货物可供卸载。卖方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注意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相关交货地点的协调,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指定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D. 规避风险:卖方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由于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卖方通常会通过投保规避货物运输风险。
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而Incoterms®是没有的,这点一定要谨记。
FAS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期限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边。
(2)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承担出口清关的费用。
(3)承担自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由买方船边为止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由船边为止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FAS术语项下,船边通常是指船舶装卸设备的吊货机或岸上装卸索具可触及的范围。
B. 当装货港口拥挤或大船无法靠近时,卖方征得买方同意可将交货条件改为“驳船上交货”(Free on Lighter),此时,卖方的责任仅在货物越过驳船船航时为止,驳船费用及其风险可由买方承担。
C. 在FAS术语项下,当买方没有及时向卖方发出关于装运船舶、装运地以及交货时间等通知,或所指定的船舶没有按时抵达装运港,或船舶按时抵达却无法完成装货工作或提前停止装货时,在货物完成特定化后风险和费用可提前转移。
D. 《2010通则》中的FAS术语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AS术语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别。按照美国术语的解释,FAS的全称是Free along Side,即指货交各种运输工具的旁边,包括陆运在内均适用。因此,对美国出口时则需要在FAS之后加上Vessel字样才表示《2010通则》中FAS的含义。
E. 船货衔接问题: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未按时到港接收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者买方未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只要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FOB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商检证、原产地证等),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派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2000通则》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指定的船只“越过船舷”为界。以“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但在《2010通则》中,对FOB条件下风险划分的界限做了实质性的变更,即不再规定以“船舷为界”,而是规定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限,这时风险才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已装船海运提单)。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代替。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2)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交货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所派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通常发生以下五种情况,风险将提前转移给买方:
(1)在约定的时间,买方拟派的船只未到,导致码头仓储费用或货物停留造成损失,此时风险应提前转移给买方。
(2)船只虽按约定的时间到港,但是停靠码头时要排队,此时卖方的风险应提前转移给买方。
(3)只约定装运期,未约定买方何时派船到装运港,过了装运期船只才到,那么在装运期届满时,货物受损的风险就提前转移给买方,而不管买方所派船只到否。
(4)买方按时派船,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是船不适航或不适货)不能装货上船,或者提前结束装船,此时风险应提前转移给买方。
(5)船按时到港,但是卖方没能及时装船,如果原因在于买方未给卖方留出足够的时间装运货物,则由买方承担责任。
B. 卖方须慎重履行交货与交单义务:《2010通则》明确规定,FOB术语项下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同时,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卖方是在装运港交货,而一般情况下,买方不可能亲临交货地点去接受货物,卖方通常都是凭提交合同要求的单据来完成其交货义务。所以,卖方及时提交合格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检验证书、运输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或同等效力的电子单证等,成为其一项基本义务。
C. FOB术语项下提单托运人的规定: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解释,托运人是指:①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②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因此,FOB合同的买方和卖方都符合条件,但最好以卖方为托运人,否则,如果买方和承运人相互串通,则在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买方就会以托运人的身份先行将货物提走。
D. 出口通关的办理与美国贸易惯例的差异:《201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自行承担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证件的风险和费用,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如果该地需要办理这些海关手续)。而根据《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申领许可证和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由买方负责,其费用和风险也由买方承担。只有当买方自行办理有困难时,在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因此,为了避免由于贸易惯例的不同产生误解,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E.FOB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
(1)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FOB合同的出口商应将货物交给船公司。一般而言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物放给客户后出现问题,其也会凭借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比较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众所周知,货运代理公司的信誉度是远远不能和大多数船公司相比的。因此,卖方为了防止买方与货运代理公司联手欺诈,一定要采取预防措施。例如,通过国际咨询机构对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资信调查或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运代理公司出具担保,如果不行,最好让对方在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
(2)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为保障自身利益,一般都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或期限,以及如果延迟或不能指定船只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责任均由买方承担。买方须在船只到达指定装运港前若干天通知卖方有关船名和预计到达时间。同样,买方也往往会要求规定船只按时到达后,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以致造成空舱和滞期等的后果。
(3)按照FOB贸易术语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买方应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卖方就可能钱货两空。如买卖双方已按FOB术语成交,而且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F.FOB的变形
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就该项事宜及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承担做出明确规定,以免产生贸易纠纷。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这一变形是指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CFR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约定的货物装上船,运往指定目的港,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以及合同规定的运输单据和其他相关凭证。
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卖方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接受运输单据。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风险点的转移:风险点为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舱内,风险点即转移到买方,因此买方必须在此之前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实际业务中卖方应于装运前和国外买方就如何发装船通知以及何时发装运通知商定办法,贸易合同中也应注明装船通知的发送内容、方式、发送时间等。
B. CFR术语的变形:由于世界各港的惯例不同,对于卸货费用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港规定由船方负担,有的港规定由收货人负担。如属前者,若是大宗货物,船方如不愿承担卸货费用,势必将卸货费用转移给租船人,这样就会增加卖方的负担。因此,买卖双方必须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由谁负担卸货费用。实践中,通常是在CFR贸易术语或CIF贸易术语后加附加条件来说明,由此便产生了CFR或CIF的变形。CFR或CIF的变形各有以下四种:
(1)CFR Liner Terms(CFR 班轮条件)或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处理,由船方或卖方承担,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或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因船不能靠岸,需将货物用驳船卸到岸上支出的驳运费在内的费用。
(3)CFR under Ship's Tackle(CFR 吊钩下交货)或CIF under Ship's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船舶起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或驳船上)的费用。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或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上的费用。
以上CFR和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表明在使用航次租船运输时卸货费用由谁负责,并不改变这两种术语的交货地点及风险、责任的划分。总之,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时,应注意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要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装卸费用条款相衔接。这样才能明确装卸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谁负担,避免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产生争议或纠纷。
CIF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概念上的误区:CIF和FOB术语中交货点及风险点都是在装运港的船上,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到船上即完成卖方义务,装运后货物可能发生的风险,卖方不再承担责任。卖方将保险单、提单等交由买方,风险索赔等就由买方进行办理。
B.订舱配载:CIF条件下卖方自主订船,选择船公司货代,自付运费、码头费等,一般不接受买方指定的货代/船公司等,实际业务中客户会选择国外服务较好的马士基、APL等知名船运公司,和买方确认好运费,船期后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由买方指定的货代出运。
B. 卖方在装运港办理保险,一般在订立合同时规定具体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选择协会或中国保险条款,保险单银行交单时要背书转让给买方。
C. 卸货费用:码头作业费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条款,启运港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目的港的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D. 租船订舱问题:由于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由卖方负责签订,因此,一般情况下,卖方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船舶,或者租用整船,或者班轮订舱。这就是所谓的按通常条件(on Usual Terms)船龄、船籍、船级、船型以及装运某某航运公司的船只等提出某些限制条件。对于这些要求,卖方应慎重考虑,不论对方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提出的,还是在合同订立之后提出的如果卖方认为自己可以办到,又不会增添麻烦和额外开支,就可以接受;否则,可以拒绝。但一旦接受,就必须严格照办。
采用CIF条件成交时,作为合同的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还应注意所租用的船只是否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所谓适航性(Seaworthiness),是指载货的船只在装运港启运时,从船舶的性能和船上人员的配备情况来看,已具备了将货物从装运港运抵目的港的能力。适货性(Cargoworthiness),是指船舶从其性能和设备情况来看,适合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货物。
F.装运港、目的港及航线问题:装运港和目的港在海洋运输中即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可以是各规定一个,也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甚至是选择港(Optional Ports),这要由交易双方根据需要协商确定。从实际做法来看,较多的还是各规定一个装运港和目的港。
根据英美法的有关规定,在CIF合同中,目的港属于要件(Condition),而装运港不是要件,只属于担保(Warranty)。因此,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目的港的名称,双方就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要想变更目的港,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属于违反要件,即构成重大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