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跨境电商平台规则(天津最大的跨境电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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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中跨境平台的义务有哪些
第一:平台应在中国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平台应当向海关实时传输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审核入住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主体身份真实性、公示主体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等。
第四:将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进行区分和隔离,或者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
第五: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第六: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做好商品找回、处理、报告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的企业可采取暂停其业务的处罚措施。
第七: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并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
天津跨境电商平台有哪些
跨境电商平台有很多,运作模式也各不相同,目前比较火的平台有:天猫国际(b2c)、聚美优品、小红书、蜜芽(b2c)、洋码头(c2c),京东全球购(b2b2c)、洋玩易(b2c2c)不出名的应该还有好多.
跨境电商全流程解决方案
跨境电商整体解决方案,就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建设跨境电商通关、公共服务、综合服务以及在线交易四个平台和一个公共监管仓,即“4+1”体系,为产业带城市和区域提供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基础服务平台,创造跨境电子商务基础生态服务圈,铺设跨境贸易高速通道,助力外贸转型升级。目前,已有几大重点城市展开合作,为地方的移动海外贸易提供的整体解决方案。
第一类:跨境电商ERP软件服务商来源于商家,自己开发为自己所用,然后将此款产品进行对外销售。这种产品的优势是,在业务端会感觉到离我们的业务很切近、简单易用,劣势是,这些系统都只是考虑了业务的方便性,但是没有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缺少流程管控、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二类:跨境电商ERP软件服务商是专注于做企业ERP的,只做一件事,就是企业流程化管理,关注企业的货物流动、资金流动、信息流等(比如:胜途跨境电商ERP)。这种产品的优势是,对流程管控严格,在业务环节中不仅涉及业务流程还关注财务流程,形成整体的企业信息流。同时这些系统也有劣势:初始使用会感觉有点复杂,流程控制的有点严格,对一些随意化的业务处理是不允许。
跨境电商整体解决方案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明确跨境电商交易的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建立跨境电商主体资格登记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适时出台跨境电商及支付外汇管理办法;不仅如此,还要将跨境电商及支付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体系,有效统计与监测跨境电商外汇收支数据,明确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申报方式,规范外汇备付金管理。
跨境电商规则
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跨境平台的义务有哪些
跨境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上的保护义务
1.知识产权保护是跨境电商的一项法定义务
从民法角度,义务的存在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法定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在中国境内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亦应遵守《电子商务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但这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体现在总则中。
2.跨境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
从《电子商务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来看,对跨境电商平台的规定处于缺位状态,未能对跨境电商经营者及平台的特殊性作出规定。应对跨境电商平台处以何种监管,也需学界和执法领域作出审慎的考量。如果对其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则会抑制电商平台的创新和经营的积极;而过低的注意义务则会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泛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得不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跨境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设定应遵循依法设定的原则、个案判断原则、相当性原则。
三、跨境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1.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