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有什么区别
一、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指的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所做出的具有美感且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具体包含以下方面:
1. 其为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与以概念性技术方案为对象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以具有具体形状或形态的外表为对象。
2. 必须是针对产品外表的设计,只有具有一定形状且能自由移动的产品,才可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3. 一定要富有美感,这体现在物品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花纹,或是物品的立体造型上。
💡常规注册时长:欧盟约 15 至 30 天下证;美国约 14 个月。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法中,其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比发明专利低,但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因此有时也被称作小发明或小专利。主要特点有:
1. 只保护产品,且该产品应为经工业方法制造、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方法及自然存在物品不属于保护范畴。
2. 创造性要求不高,但实用性强、实用价值大。
3. 在专利权审批上具有简化程序、授权快、保护期限短、收费标准低等特点。
三、两者区别
1. 实用新型是关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新技术方案。
2.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且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此外,依据《巴黎公约》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点。即一个国家依据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无约束力,外国也无需对其专利进行保护。比如,仅在我国取得某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仅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若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不属于侵权行为。明确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非常重要,如此一来,我国的单位或个人若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不仅要及时申请国内专利,还应适时在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市场将无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