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汇率怎么确定
关于出口收入确认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确认收入时,究竟应依据查询到的报关单日期还是出口日期呢?汇率是否必须按照当月 1 日的外汇牌价记账呢?对此进行一番梳理。
1. 2013 年 12 号公告明确,对于生产型企业,其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需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对外贸型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要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温馨提示有两点:一是按会计规定做销售而非税法规定;二是由出口次月改为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次月,放宽了申报期限。故而,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才是确认出口收入的准确时间。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该准则已修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未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未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基于此理解,自营出口宜以确认已报关、取得运输单据或已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委托出口的,宜以确认已报关、取得委托出口相关单据或已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先收汇后发货的,以确认发货时间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3.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温馨提示:当月 1 日的说法不可直接套用,若当月 1 日为节假日或公休日,宜以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人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也有税局规定以下一个工作日汇率为准)。
4.现实中不少出口企业滞后一段时间才进行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这既违背了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也违反了上述退税法规,其后果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 62 条进行处罚。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还有个问题,部分会计称查不到报关单信息,无法落实具体出口日期,不能及时确认收入!大家可通过电子口岸及时查询确定出口日期。
6.最后补充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1 号规定,出口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在退税申报软件中仅按单证齐全数据进行申报,无需做单证不齐申报。故而企业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出口后的某个月份确认了收入,但可能在更往后的月份单证和信息收齐后才进行退税申报。此时,退税申报系统中的汇率应填原来确认收入时的汇率,如此才不会出错。
(来源:K 哥聊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