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指定货意味什么(fob指定货代一般要操作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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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FOB合同
一、FOB出口货增多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影响
在我国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出口贸易条款通常使用CIF、C&F;进口使用FOB。上世纪70-80年代,原外贸部在每届广交会前通常都要发一个通知,强调使用上述贸易条款和使用坚挺的货币结算。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上述贸易条款占到80%以上。当时,从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的企业主要有中远、外运两家。中远是主要的承运人,外运主要从事货代和租船,我国的航运企业占据70%-80%的市场份额。但上世纪90年代以后,贸易价格条款逐步发生变化,FOB出口条款迅速增加,目前,占到了出口贸易条款的80%以上。
二、出口FOB合同条款增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我方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运力紧张,运价频频上涨,附加费层出不穷,我出口公司无法准确掌握合同价格。出口企业为了便于外贸成本核算,便逐步把出口CIF、C&F条款变成FOB条款;把进口FOB条款变成CIF条款。
第二,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和买主之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逐步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1993年开始,外国班轮公司纷纷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外国货代企业也纷纷跟进,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设立代表处,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也要求签FOB合同条款。
出口FOB货的增加,对我国国轮、货运代理、货主、海运外汇收支、保险及税收都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1.对国轮的影响:出口FOB、进口CIF条款的增加,使买方指定外国班轮公司运输的现象进一步增多,国轮承运的份额越来越少。
2.对货运代理的影响:为了进一步挤压我国货代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企业从1994年开始纷纷降低订舱佣金,曾先后降至2.5%、1%,最后完全取消。这使我国货代企业生存空间日益狭窄。目前,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己属边缘产业。
3.出口FOB货的增加还造成海运运费收支不平衡。目前,我国出口贸易条款的80%以上是FOB条款,进口贸易的80%以上采用CIF条款,这样,运输基本上是两头在外。外方一般都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安排运输。这意味着有80%的利益被外国班轮公司拿走,海运收支严重失衡。
4.对我国保险和税收的影响:由于FOB指定货将进一步增加,保险和运费的结算都在国外进行,因此我国的保险业和税收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5.对外贸货主的影响:外国班轮公司在占据我国航运市场份额后,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市场份额,纷纷让利于外国的FOB买主和CIF卖主,开始利用其垄断优势地位挤压我国货主的利润空间,在运费之外向中国货主收取各种不合理的附加费,如码头作业费(THC)、签单费、换单费、铅封费、设备操作管理费、旺季附加费、币值调整附加费等等,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惯例和航运秩序。
从2002年至今,仅THC(码头作业费)这一项费用,三年来中国货主额外支出的金额累计约达530亿元人民币。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国际贸易和班轮运输条款中,除了不可预料的因素,如燃油上涨、港口拥挤、战争等原因可征收附加费外,其余可预料的、相对固定的费用都是包括在运费中的。码头作业费(THC)、签单费、换单费、铅封费等是运费的组成部分。据此,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承担上述义务和费用。这都是传统的国际贸易运输规则。然而,近年来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却大肆破坏这些规则。在乱收费方面,世界航运巨头马士基表现最为突出。而这些班轮公司收费的特点是:不协商、不谈判,随意性强,想收钱就发一张通知,想收多少就收多少,不付钱就拿不到提单或提不到货。
三、合力扭转FOB货增多的局面
能否扭转FOB货增多的局面,关系到我国的船公司、货运代理、物流企业的生死存亡。要扭转这个局面,需要我国的船公司、货运代理、货主的必须共同努力,三方应该相互配合,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面对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国外的贸易商为了降低贸易成本和运输成本,要求运输企业做到“迅速、准时、节省、安全、高效”,通常要求货物运输要做到门到门的服务。我国航运企业、货运代理、物流企业还不能完全满足国外客户的需要,因此首先要提高服务水平、稳定运输价格,在国外设立服务网点。如果没有能力设立网点,则要与外国的货运代理企业、物流企业建立互为代理的合作关系,为货主提供门到门的一条龙服务。只要我国的航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物流企业对运输环节的费用能够保持稳定、有竞争力,服务能满足国外客户的需要,我国货主和外商在商签贸易合同时,就有理由要求签订CIF合同条款。
要从根本上解决国际航运垄断巨头乱收费的问题和航运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不仅需要行业协会的抗争,也需要推动政府完善有关国际航运的法律法规,规范航商及货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
首先,有关法规要突出船货双方的公平协商机制,给予收、发货人平等的地位。同时,建议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根据我国航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确实可行的、公平的航运法规,退出《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或者增加保留条件,或者参照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立法,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限制班轮运输组织享受反垄断豁免的法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运法律体系,保证我国航运和贸易的健康发展,保护我国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THC问题引发了航商在航运市场上肆无忌惮地公布其他一系列名目繁多的运费之外的乱收费项目。因此,政府要进一步规范航运市场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运价报备制度,规定承运人只能向托运人收取一口价的运费,不准在运费之外再收其他费用。
第三,进一步整顿航运市场的无序竞争,航运行业协会要发挥协调作用,禁止不公平的运价大战,防止运价大起大落和乱涨价,坚决查处违规操作,使航运市场的运价保持在稳定、合理的水平上,防止航运企业通过不公平竞争手段揽取货物,并把由于无序竞争造成的亏损或其它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无辜的中国货主。
第四,要进一步规范远洋运输中介的经营行为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我国货主的合法权益。
作者:蔡家祥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副会长
商务部《中国经贸》 2005年第6期
什么叫“FOB指定货”
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不包括运费、保险费)。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FOB指定货到底是个什么意思
FOB指定货代的意思就是出口的货物由国外客人指定的货代安排出运。客人一般会给到出口方指定货代的联系方式,出口方联系货代向他们托单,货代会联系船公司订舱。然后出口方将货物送货代指定仓库或者安排集装箱装柜进港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FOB海运费由国外客人承担。出口方只需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所有国内费用。
什么叫做“FOB指定货”
“指定货”绝大多数是以FOB(离岸价格条款)成交的进口货物。也有一小部分因为进口商或其货运代理人对某承运人的服务认可或有一定程度的依赖,贸易价格条款虽然是CIF或C&F,仍然要求或在《信用证》上规定出口贸易商使用经他们自己指定的货物承运人。CIF或C&F价格条件下由买方指定承运人,大部分是因为被指定的承运人在运输服务(如:时间的准确度、服务效率、风险承受和事故处理能力等方面),尤其是货物进口地内陆延伸服务方面有相当的优势。
指定货和FOB货
指定货大和FOB货物有很多情况:
1)CIF价格走指定货。违反常规。指定货物不一定是FOB,比如有的客户处于各种特殊情况虽然和你做的是CIF价格,但他们还是指定了某个航线班次(很可能就决定了是哪条船)甚至是指定走那家公司的船。因为对我方来说不太合理,因为我们承担了运费,而且谈运费价格的主动权少了,保险也是我们做,这就是让我方负的责任大但是付出的义务多。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
2)FOB价格走指定货。大多情况下,指定货就是FOB价格,客户做保险,客户指定的船公司或货代,主要是客户和这家船公司有长期协议的,原因有几个:
1)客户可以和对方拿到比较低廉的运输价格。
2)得到比较好的服务,
3)根据他们当地的情况以及我们这边是否有那家货代的代理。
4)客户可以根据船期和交货的时间进行调控
5)客户可以真正掌握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出运,以及途中的情况。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