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跨境监管合作平台
本文目录
一、什么是跨境商品啊
跨境商品是指经由海外正规渠道采购,并进行预申报备案,全程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下,提前存储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商品。
跨境电商与传统电商的区别在于货物来源和监管方式。跨境商品在消费者完成订单支付和纳税、货物清关后直接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配送到国内消费者手中。消费者下单支付及售后服务都是以电子商务的形式完成,称之为跨境电商。
二、跨境平台的义务有哪些
跨境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上的保护义务
1.知识产权保护是跨境电商的一项法定义务
从民法角度,义务的存在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法定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在中国境内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亦应遵守《电子商务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但这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体现在总则中。
2.跨境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
从《电子商务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来看,对跨境电商平台的规定处于缺位状态,未能对跨境电商经营者及平台的特殊性作出规定。应对跨境电商平台处以何种监管,也需学界和执法领域作出审慎的考量。如果对其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则会抑制电商平台的创新和经营的积极;而过低的注意义务则会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泛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得不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跨境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设定应遵循依法设定的原则、个案判断原则、相当性原则。
三、跨境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1.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三、什么是跨境支付
跨境支付是指两个国家或两个国家以上的国家因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其他方面需要借助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实现资金跨国或者跨地区转移的行为。
简单的说,就是一个国家的人,消费另外一家的商品、服务的时候,手里拿的钱不一样,需要通过一些结算工具或者支付系统转换一下,才能够完成交易。
四、跨境电商监管方式9610到底是个啥
跨境电商监管方式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五、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名词解释
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是指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它涉及到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税收、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可持续发展。监管内容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的注册和备案、商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海关清关和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跨境电子商务监管需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企业共同合作,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合作机制,以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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