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近似商标怎么办?(商标近似的12个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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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商标被人说是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怎么来确定呢
1.什么是近似商标?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商标的类似是指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虽然不完全相同,但是两者在图案、读音、字形某一方面或者两种以上方面足以使具有一般文化水平和辨别能力以及一般的注意程度的消费者发生认识混淆,这样就可以认定为类似商标。由此可知,认定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客观方面两个商标标识相似;第二,主观方面相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混淆。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的近似(即单纯的商标标识的近似,并不考虑混淆的可能和法律意义上的商标类似并不相同。
2.商标类似的类型
(一)外观近似
外观上的近似也即两商标给消费者的视觉感受是相近似的。商标是由不同的要素诸如文字、图形、颜色等构成,或者由各要素组合而成,这些不同的要素或者要素的组合首先肯定会给消费者带来视觉上的感受,留下一定的视觉印象。
3.商标外观近似主要有几种情形:
一是商标的整体构图近似。如一图形商标为一间屋顶左方有烟囱的房子,该烟囱并未有烟雾冒出,而另一商标的图形是相同的房子,但烟囱位于屋顶的偏左方向,且有烟雾飘出。在这一商标中,房子由于占有整个图形最大的比例而更容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并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视觉印象。相对而言对烟囱和烟雾的印象并不太深刻,如果不特别留意的话,很可能会误认为是同一个商标。
二是色彩或者是排列方式近似。如某商标是由两下一上三个相同的英文字母 Q组成的三角形图案,且颜色分别为红绿蓝,而另一商标是由两上一下三个相同的英文字母 Q组成的倒三角图案,颜色相应地分别为橙绿蓝,就可能会因为色彩相似或者排列方式近似而构成商标类似。
三是文字外观近似的商标。如“佘”和“余”,非常相似;还有一些文字,如果单纯用标准楷书或者其他工整的字体书写一般情况下并不会产生混淆,但如果采用草书、行草等字体书写,就很难区分,可能产生混淆,此时若把这样书写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就应构成商标类似。如“演”字的草书字体和“滨”字就非常近似。
四是不同国家的文字,读音或者含义并不相同,但是外形却非常近似,容易产生混淆。如中文和日文中有很多的字意义不同,但是外观却非常相似甚至是完全相同。此外,单纯由汉语拼音构成的商标,其拼写可能与某一个外文单词相同或者相似,如果该外文单词也注册为商标的话,则二者构成外观上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4.商标读音近似
各种形式的商标,无论是文字商标、数字商标、图形商标或者组合商标,公众在看到这些商标时,除了会留下视觉上的印象,还会以一定的称呼或者发音对其进行记忆和描述。如“冰熊”的文字商标和纯粹由冰熊图案构成的纯图形商标,消费者在对两商标进行语言描述的时候称呼往往是一样的,在仅凭发音识别的情况下,很容易混淆,所以应该是近似商标。
5.发音近似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同一种文字之间,外观上可能并不近似,但是发音却近似或者相同,如果通过发音,消费者往往无法加以区分,容易造成混淆。如“皇冠”与“黄冠”,“风发”与“风花”。
二是不同种类的语言文字之间,如中文和英文,文字的外观完全不同,但是读音却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这两个文字其中的一个已经注册为商标,那么把另一个作为商标使用就会构成商标类似侵权。如“酷儿”与“COOL”。
6.商标含义近似
一般来说,商标除了能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视觉感受、留下特定的视觉印象,并且具有一定的发音外,还可能表达一定的含义。商标权人在设计商标时,往往将自己的设计理念,企业文化、美好寓意等所要表达的东西融入其中,希望借助于商标来表达自己所要表现的东西。因此,各种形式的商标,通常都具有某种含义,表达特定的东西。如果两个商标在外观或者读音上并不相同或近似,但是消费者在认知商标的时候却认为它们表达着相同或者近似的含义,理解就可能出现偏差,从而导致不能够对商品或服务加以正确区分,产生混淆,此时两商标构成商标类似。
商标近似如何判定
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各项:1.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够分辨的原则。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购买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即为相似商标。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种商标是否相似,应以家庭主归在购买商品时,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为标准。所谓一般购买人包括最终消费者中间商但是不包括具有特别嗜好的鉴赏家。2.主体相似原则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3.隔离观察原则辨别商标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附加。4.知名度原则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由于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认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务产源的功能更为强烈。这类商标即使增加构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较高的部分有强烈的指示产源的作用,难以改变相关公众对其产源的认识。
告近似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告近似商标侵权需要积极的参加诉讼活动,然后就是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说确实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话,也应当积极的参加诉讼活动,并且和对方友好的进行协商,争取通过具体的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一、告近似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告近似商标侵权需要积极的参加诉讼活动,关于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判断商标近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本条,判断商标近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采用相关公众的主体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相关公众是一个整体概念,不能以某一个具体的消费者或经营者来取代相关公众的概念。
其次,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一般注意力,是指相关公众在通常情形下所施加的注意力,而且是在原告注册商标和被告侵权标识都处于使用状态时,仅凭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的大概印象来验证,看其是否会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混淆。
最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通常应采用对主要部分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即应观察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否相似;只有在主要部分构成近人心齐地,才应进一步从整体上判断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二、商标侵权的起诉是什么?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商标侵权行为是有确切的规定的,一旦能够认定成为侵权行为的话,必然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所以面临着商标侵权的应付活动,一定要积极的参加。然后争取和对方达成一致的意见,通过调解的方式来结案,主要就是关于赔偿方面的问题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