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公司业务如何拓展(报关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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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专业报关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报关企业,系指依照本规定程序设立,主要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各类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海关鼓励、支持报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第四条专业报关企业在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及其他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资格审定及注册登记
第五条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四)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补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七条海关总署在接到所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后,申办企业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第八条专业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专业报关企业提交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核发《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书》。
(一)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发的营业执照;
(三)财政部门或其他法律规定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
(四)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号码;
(五)专业报关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企业负责人或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印章(或签字)备案文件;
(六)风险担保金交纳收据;
(七)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专业报关企业在获得《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始得营业。
第三章年审和变更登记
第九条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办理年审。“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报关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报关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海关各项有关规定的情况及其自我评估,经营管理等情况。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当年度可不参加年审。年审结束后,海关应将结果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条专业报关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报关员、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服务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注册的内容,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有关变更情况由海关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专业报关企业解散、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在办结清理手续后,由海关缴销注册登记证书,并退还风险担保金。有关情况由海关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应于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海关备案;暂停营业超过1年的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缴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专业报关企业获准营业后逾6个月内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海关缴销注册登记证书。
第四章报关行为规则
第十三条专业报关企业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如需办理所在关区以外口岸报关事宜的,由所在地海关报上级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四条专业报关企业在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专业报关企业名称、地址、代理事项、双方责任、权限和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等内容,并应加盖委托单位公章专业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
第十五条专业报关企业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受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亦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第十六条专业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设立专职报关员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专业报关企业申报进出口的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应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专业报关企业应依法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第十九条专业报关企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专业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有违反海关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专业报关企业不履行纳税义务和海关处罚决定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和强制执行外,也可以直接从风险担保金中扣缴。
第二十一条专业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所在地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报关权。
(一)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
(二)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三)拖欠税款和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
(四)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不参加年审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
第二十二条专业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关报海关总署核准后,予以撤销报关权:
(一)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的;
(二)违反海关法或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由所在地海关径行取消其报关权,并报海关总署备案。因被海关暂停或取消报关权所发生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由专业报关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专业报关企业依本规定申请审批注册登记等,应按规定交纳手续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
任何公司都可以向海关申报吗,报关单位如何取得报关权
并不是任何公司都可以向海关申报的,如果公司要想自营进出口货物的话,首先需要登录商务部的网站进行《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其中可能还需要上传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一些经营状况等相关资料后,经商务部审核,取得商务部的备案之后企业既可到海关去进行报关等相关的一些信息登记。
另外取得海关的登记信息之后,其实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话呢,会涉及到支付外汇,所以这时候还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去办理登记,同时在银行系统内开辟外开通外币存款账户,或者在银行系统里登记外汇的付款信息,因为可以从国内的人民币账户上直接扣款,如果不涉及到社会信息的话,也并不一定要开外汇的账账户。
这样取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和海关的登记之后,企业就可以进行报关,但如果货物量不是很多的话,一般都是请的一些代理机构负责代理报关的。
报关企业向海关申请从事报关业务的条件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条件: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
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三)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自身应当具备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2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附件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7、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8、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