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专利和国外专利有什么区别?
国际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只有国际专利申请,没有国际专利。专利是涉及国家主权的哦。
第二,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必须在中国首先提出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三,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可以通过巴黎公约模式和PCT模式(后者的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申请)提出国外申请。
具体流程很复杂,个人很难联系到国外的事务所代理外国专利申请,最好还是委托代理所办理。
此外,我们还要了解专利的“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我们要明确专利申请人的国籍。对中国企业和个人来说,“国内专利”=“中国专利”,“国际专利”=“国外专利”。而对美国企业和美国公民来说,“国内专利”=“美国专利”,“国际专利”=“国外专利”(包括中国)。
总结来说,作为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国内专利自然指的是中国专利,申请中国专利需要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而国际专利指的是国外专利,申请国外专利可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交专利申请。
而商标具有的特性:
1、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可能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说,商标权以为自己是比较远的,但是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或者大型企业来说,商标的意义是非常深远的,这种意义具体的表现为,如果被他人抢注的话,那将会给自己企业的效益带来极大的损害,被外国强队的话,我们也是可以提出异议,然后提出撤销申请的。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
其次,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国际专利。
国际专利是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专利合作条约 》(简称PCT)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 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某一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也就是说《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的国民想要对某一技术向缔约国中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获得专利保护时,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所规定的程序,向《专利合作条约》所指定的受理单位或国际局,递交指定语种的申请文件,这一个递交程序就视为已经在所有的《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递交了专利申请。
过去要在数国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向每个国家逐一办理专利申请,程序和手续都十分繁琐。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一项国际申请,在这些成员国均有效。PCT的宗旨是通过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的手续、程序,强化对发明的法律保护,促进国际间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此程序仅仅是简化了申请阶段,但并未包括审查和授权阶段。也就是说,部分人基于“国际专利”这一概念而建立的,只要递交一次申请就在所有国家都获得了专利保护的想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