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票已认证未抵扣吗(海关发票认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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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如何处理
本期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认证了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当月没有申报,还能抵扣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本期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如何处理?以上就是专业人士做出的解答,大家都清楚了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问题
海关进口增值税缴书是自开票是起90日后的第一个征收结束前抵扣,抵扣时应通过“通用税务采集软件”或“电子申报软件”采集后报盘并打印一份表再将缴款书复印一份在申报的时候直接去国税局抵扣。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河北、河南、广东省,深圳市四地从09年4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必须先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你说的云浮好像是属广东省吧,那你应该按新规定像专用发票认证样先报税务机关稽核比对(也要先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广东规定是要将原来的软件升级为“电子申报软件”),通过后收到稽核结果通知书才能抵扣噻。
给你两个广东和深圳的文件,其中深圳的明确了网上申报的处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15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的管理办法涉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的改变以及海关缴款书企业数据采集、报送和申报抵扣等程序的调整,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向纳税人宣传《通知》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二、2009年3月底前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今年4月申报期内仍按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当纳税申报完成后对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系统进行升级;2009年4月1日后取得的海关缴款书,一律通过升级后的电子申报系统采集抵扣信息,并于月底前将数据报送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
三、稽核比对结果异常以及处于“滞留待比对”状态的信息,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造成的,可修改后再次稽核比对。在海关缴款书信息报送期限内的(开具之日起90天),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申报软件修改后重新报送;超过期限的,电子申报软件将不允许自行修改,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填报《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税务端代其修改。
四、由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直采取“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其4月申报期前已报送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将继续在旧稽核系统进行比对,这部分的相符数据仍通过FTP下发,因此2009年5月、6月申报期,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为新、旧海关稽核系统比对相符数据之和。
五、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后,税务部门采集的海关缴款书第5联信息是稽核比对和审核检查的重要数据,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信息录入质量、加强数据管理。
六、试点期间,各地要高度关注并追踪分析稽核的有关情况,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9〕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试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使用网上申报(含介质申报)的纳税人应升级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后可在网上报送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和下载稽核结果,纳税人可自行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作为申报附列资料,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一并报送。
三、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且未超过报送期限的,纳税人可重新采集申请稽核比对;超过报送期限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进行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纳税人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四、自申报期2009年5月(所属期2009年4月)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
五、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当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1咨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如何查询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有没有被抵扣
法律分析:境内收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打印海关缴款书电子发票,取得电子信息后,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在货物完税后,当日可以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发票,以便进行稽核比对申请.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