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双方责任是什么(fob买卖双方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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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分析:
1. FOB卖方的责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照港口的通常做法,将货物装载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所有风险。
2. FOB买方的责任:
-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日期通知卖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所有风险。
-办理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清关手续。
在FOB术语中,卖方只要在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完成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装货和卸货的义务。若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即视为交货完成。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并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
-出卖人的取回权。
-买受人的回赎权。
-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进行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履行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特定情形造成出卖人损害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在约定的或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FOB买方承担什么责任
由买方承担。
1、货物所有权转移:根据FOB条款,卖方的责任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所有权就会转移给买方。由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后续的运输费用和风险自然应由买方承担。买方需要支付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运输费用,这符合货物所有权转移后买方对货物负责的原则。
2、控制权转移:FOB条款中规定,卖方的责任是将货物交至指定船只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买方身上。买方有权选择船运商和运输方式,并对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和风险承担责任。由买方承担FOB运费可以确保买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可以自主决定后续的运输和保险安排,以及对货物的安全负责。
FOB、CIF、CFR三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是什么
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运输、保险、进出口手续等)及负担的费用(与上述责任有关的费用)不同。
即,
FOB买方负责海运费和保险费
CIF卖方负责海运费和保险费
CFR买方负责保险费,卖方负责海运费
解释:
FOB
买方
1、负责派船接运货物
卖方
1、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上,(现在课本中不在说是船舷,注意,如果写了船舷会错)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
买方
⑴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
⑵负责装船后装运港到目的港通常运费、保费以外费用
⑶办理进口
⑷支付货款
卖方
⑴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
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
⑶办理保险,支付保费
⑷办理出口
⑸提供相应单据
CFR
卖方责任: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船上,运往指定目的港,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
3、负责办理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或商业发票等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6、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投保信息
买方责任: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
3、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接受运输单据
扩展资料:
FOB,CIF,CFR都术语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TradeTerms)也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涵义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一种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有统一的解释,有利于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早日成交。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各种贸易术语对于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由谁负担都有明确的界定,买卖双方比较容易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由于贸易术语由相关的国际惯例解释,对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争议,可通过国际贸易惯例解释。
参考资料:
国际贸易术语">外贸专家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FOB保险公司的责任是
案情分析
“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
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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