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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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结算办法
第一条规范支付结算活动,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尔·劳(以下简称比尔·劳)》、《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和结算,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收款承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应当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也可以在向银行支付款项后,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无效;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开具票据和填制结算凭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所附《正确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进行记录,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记录。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020年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2020〕第3号文件发布的支付结算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对支付结算进行高效管理,对中国主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经济特区分行进行监管,旨在通过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规范支付结算,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原则
1、遵守信用、履约支付原则;
2.谁的钱进入谁的账户,谁控制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以上是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是各单位、个人和银行在支付结算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任何接触本条例原则的单位和个人都将面临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早在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本文件《2020年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际上是在总结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结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需要,再次修制定的。支付决算管理是我国国民经济中资本清算的中介机构,是维护支付结算秩序的有效规定,在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⒈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结算活动,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尔·劳(以下简称比尔·劳)》、《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⒉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和结算,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收款承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
⒋第四条支付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⒌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⒍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⒎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账户。
⒏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应当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也可以在向银行支付款项后,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⒐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无效;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⒑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开具票据和填制结算凭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所附《正确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进行记录,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记录。
11.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银行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银行结算按结算形式,可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其中转帐结算按地区又可分为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国际结算。
(一)现金结算与转帐结算
发生经济活动的双方以现金来完成经济往来的货币收付行为称为现金结算。发生经济活动的双方以信用支付代替现金收付,收付双方通过在银行的帐户间划转款项,来负担了结和清算收付功能的行为称非现金结算,也叫转帐结算。
(二)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及国际结算
同城结算也称本埠结算,是指同一城镇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按照我国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同城结算中使用较为普遍的结算种类有支票、银行本票、委托收款等。
异地结算也称埠际结算,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对于虽属于同一城市,但开户银行没有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结算,一般也按异地结算办理。
异地结算的特点是:参加结算的双方距离较远,联系不便;结算地域广,涉及单位多,既有经济往来关系比较固定,订有合同的交易往来,也有临时采购业务。目前,异地结算使用的结算种类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国际结算通常是指国与国之间的结算。按照现行国际惯例,国际结算的方式主要有汇款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支付工具。
扩展资料:
银行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
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账。
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面属于信贷范畴,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
因此《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银行办妥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账户后才能支配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