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费怎么查看发票(海关报关费怎么查看发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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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费应是什么发票
报关费应是服务发票。
详细解释如下:
1.报关费是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需要向海关申报并支付的费用。这一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因此应开具服务发票。
2.服务发票是一种表明提供服务方与接受服务方之间服务交易的凭证。在报关过程中,报关公司或相关服务机构提供了申报、咨询等服务,这些服务属于应税服务,因此需要开具服务发票。
3.报关费开具的服务发票应包含服务名称、服务数量、服务单价、服务费总额等信息,同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样,企业可以凭借此发票进行财务报销、税务申报等后续操作。
总结来说,企业在支付报关费用时,应要求相关服务机构提供正规的服务发票,以确保自身权益并便于后续财务、税务处理。
清关费怎么计算
进口清关的话,海关是按照CIF的价格计算关税的,就是货值+海运费+保险费,计算方法就是:【(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增值税)】/(1-消费税)。注意海关编码上是否有暂定税率和协定税率,关税是不一样的。
一.什么是清关:
清关(Customs Clearance)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即结关,是指进出口或转运货物出入一国关境时,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履行的手续。
清关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二.清关全过程费用明细如下:
报关费用
1、报关费
2、三检费
3、三检服务费
4、三检查验费(三检查验时产生)
5、商检费
6、商检服务费
7、海关查验服务费(海关查验时产生)
8、海关查验场地费(海运进口海关查验时产生)
9、海关查验掏箱费(海运整集装箱进口海关查验时产生)
10、封箱费(海运整集装箱进口海关查验时产生)
11、退单费
货运代理费用
1、抽换单费
2、分拨费(海运拼箱及空运进口时有)
3、疏港费(海运整集装箱进口到港后7天未提货时产生)
4、滞箱费(海运整集装箱进口到港后7天未提货时产生)
5、上下车费(海运整集装箱进口时有)
6、理货费
7、汽代费
8、仓储费
三.清关流程
1.换单——去货代或船公司换签D/O。(根据手中提单来确定是到何处换单。H B/L货代提单M B/L船东提单)
2.电子申报——电脑预录、审单、发送、与海关联系/放行。
3.报检——电子申报放行后,凭报关单四联中的一联去商检局办理报价手续,出通关单或敲三检章。
4.现场交接单——海关现场交接单
5.查验——海关根据货物申报品名的监管条件,与当日查验概率给予查验,如有查验会开出查验通知书
6.放行——海关放行有以下几个步骤:一次放行,开出查验通知书或无查验直接2次放行,查验后,做关封后放行。
报关费用开什么发票
报关费用开发票一般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细解释如下:
一、报关费用的性质
报关费用是在国际贸易中,企业进行货物进出口时需要支付的一项服务费用。这项费用通常由报关公司或者相关服务机构收取,属于应税服务。
二、发票类型
1.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大多数的服务交易,报关行在收取费用时,一般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种发票适用于大多数非贸易结算的场合。
2.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交易涉及到货物贸易并且需要开具可用于抵扣的发票,那么可能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发票适用于企业间发生的服务贸易往来,可以凭此进行税务抵扣。
三、发票内容
无论是哪种发票,发票上都会详细列明报关费用的明细,包括服务内容、金额等,并且加盖有服务商的公章以及相关的税务信息。
四、报销与入账
企业在进行财务报销或入账时,需要确保所收到的发票信息完整、准确,并且符合相关税务法规的要求。如果遇到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建议及时与报关公司或相关服务机构沟通,确保流程的顺畅。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好发票,以备后续查验或审计的需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确保报关费用的合规性,并有效维护企业的财务安全。
进口货物报关代理费账务发票开什么商品名称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大批无船承运人和海上货运代理企业,引发了大量诉讼。我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货运代理人经过登记可以成为无船承运人。
在实务中,海上货运代理人在海运市场中的身份可能是受托人,也可能成为承运人。海上货运代理人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运输事项,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因为货运代理人可以登记成为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有时与托运人就全程运输协商并收取运费,再向海运公司订舱以完成运输。当货运代理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自己作为承运人时,双方对合同性质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但一些货运代理人在协商过程中不向托运人明确自己的身份是承运人还是代理人,在这一情况下,审判实务中对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运输关系还是委托关系有不同见解。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协商全程运费,双方的法律关系由委托合同关系变为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人应负承运人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没有明确表明运费及代理费的金额,但其向托运人收取的运费与其支付给第三人的运费差额是代理人收取的代理费,双方是委托关系。
二、协商全程运费是拟制介入运输的方式之一,应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
从运输合同的特征分析。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是运输合同的基本特征。收取费用的种类不同是区别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关键。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考查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所为的具体的意思表示,是判断成立何种法律关系的关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
如果货运代理没有明确向委托人表明由其运输货物,行使介入权,则应根据其与委托人协商的内容决定其合同性质。关键在于是否就全程运输与委托人协商运费。如果受托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委托人说明其收取的是一定金额或比例的代理费,并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而直接收取运费,应认定其已经介入运输,其法律地位是承运人而非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本应与托运人协商代理费的数额以及提供服务的内容,收取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即代理费而不是运费。如果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且收取的是运费而不是代理费,则说明受托人无意受其委托办理委托事项,而是意在直接从事或者介入运输。
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分析。诚然在实务中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交运货物时,对属于承揽运送之委托,还是代理之委托有时不明或者漠不关心。但作为诚信的企业,货运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明确其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还是作为承运人运输货物。货运代理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事前不明确表明身份、事后推卸责任的做法本身,就是不诚信的表现。托运人向货运代理人发送传真委托其承运货物,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不能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办理揽货事宜。
货运代理企业在承运人、托运人两种角色中,只能选择作为货方的代理或者无船承运人的代理。货运代理企业不能与货方协商并收取运费后又代理其他企业(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的)签发提单。货运代理人企图逃避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另一种形式是与托运人协商运费后签发其代理的境外公司(无船承运人)的提单。事实上,法律禁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
从比较立法例分析。货运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人)从事的业务与台湾地区的承揽运送人相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64条规定:“就运送全部约定价额,或承揽运送人填发提单于委托人者,视为承揽人自己运送,不得另行请求报酬。”史尚宽认为,“确定运费运送”是承揽运送人拟制介入运输的方式之一。承揽运送人就运送全部约定运价时,多少有投机之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运费的差额是承揽运送人的利益,不能认为承揽运送人是为了委托人之计算订立运输合同,故视为承揽运送人自为运送。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适用关于运送之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在其编著的《FIATA法律手册》将货运代理是收取基于运输费用的佣金,还是赚取所付运费与向客户收费之间的差价,以及货运代理在商谈契约时口头表述的确切术语是什么作为认定性质的依据。可见,代理人与委托人协商运费,是认定代理人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主要考虑因素。
三、如何认定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确定费用的性质
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确定的费用,到底属于代理费还是运费,是认定合同性质的关键。一般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会告知运价,并要求填写固定格式的订舱单,内容包括运杂费总额、起止地点等。如何判断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人是就“运费”内容进行协商约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内容有时模棱两可,极具迷惑性。如有的合同既明确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又约定运费总额。在这种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合同是否格式条款、是否收取运费等其他情况,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在约定运费总额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运输的规定。
2.货运代理在商谈合同时口头表述的确切术语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在审判实务中重在调查双方的业务员所用的口头术语,或者通过电子信箱等通信方式协商的内容。
3.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对运费进行了协商,则可以根据其他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如货运代理人开具自己公司的运费发票等正式票据,可以推定货运代理人已经就运费进行协商。
4.货运代理要求的款项是运费与其他费用的总和,并其后另外要求一个费用数额或者百分比作为酬金,可以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
【拓展资料】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货运代理人拟制介入运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属于货运代理人拟制介入的情形之一,即货运代理人签发运输单证的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但该司法解释遗漏了拟制介入的另一重要形式,即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协商全程运输费用的情况。实务中,有的货运代理人只收取运费而不出具运输单证。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认定为货运代理人拟制介入运输。否则会导致货运代理人一方面收取全程运费,另一方面无须对托运人的损失负责。
货运代理人接受托运人委托代为办理运输事宜,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但其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情况下会转变为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协商全程运费是拟制介入运输的情形之一,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协商全程运费后对托运人货物的损失应承担承运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