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平台是哪些需要外包(跨境电商的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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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跨境电商有什么要求
亚马逊的入驻条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信息,双币信用卡(必须带有VISA或MasterCard标志的信用卡)亚马逊支持全球开店,主营北美站,欧洲站,日本站,澳洲站,印度站,中东站,新加坡站,亚马逊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重单品,轻店铺,操作简单,利润高,适合大多数人做。
虾皮(shopee)是东南亚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电商平台,拥有的商品种类是非常多的,包括电子消费品、家居、美容保健、母婴、服饰及健身器材等,shopee社群媒体粉丝数量超过3000万,拥有700万活跃卖家,这个平台也是东南亚发展最快的电商平台。入驻的条件跟亚马逊差不多,但利润没有亚马逊平台高,这也是美中不足的一个地方。
1.语言沟通能力
跨境电商需要和外国人做生意,沟通的基本工具是语言。虽然英语被广泛使用,但一些国家仍然使用自己的语言,如韩国、日本、泰国等。,所以语言能力是进入这个行业的第一步。
2.电子商务基础知识
作为一个跨境电商,即使有语言能力也不要像无头苍蝇一样乱跑。前期要了解平台运营和外贸相关的法律法规,多看看相关平台的新闻和信息。分析市场,店铺销售,产品分析,关键词等。,我们必须知道如何操作。开始有针对性的学习,为自己打好基础。
3.团队合作能力
融入团队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跨境电商实际上包括运营、发货、催单、产品选择等各个方面的合作,需要一定的领导力和高效的执行力。
解读跨境电商运营有哪些模式中国跨境电商的业务模式有哪些
本文是针对物种不同跨境电商运营模式的分析,主要分析的是它们的优缺点,然后还提了相关的建议。一起来看看~
一、M2C模式
代表公司:天猫国际、洋码头。
概述:两家公司体量不一样,但是本质上都是以商家入驻平台,交易由商家与消费者自己进行,通过平台解决支付和信息沟通。
优点:
模式轻、投入低,虽然没有盈利模式,但是由于跨境本身的特殊时效性,现金流的周转期非常长,手上可以沉淀大把现钞,怎么赚钱已经无所谓了。平台要做的实际就是成交量,无所谓赚不赚钱。
京东10年亏本,还是上了市,认为电商靠卖商品赚钱,那就是外行人了。平台模式最重要的是将互联网本质发挥到最大,降低所有中间环节,这才是电子商务的本质。
缺点:
无盈利点;对商品质量无法控制;售后服务差,跨境纠纷毕竟和国内不同,一旦有问题,退换货是个非常麻烦的事情。
做平台有一件事情是必须要做的,那就是解决供应链,虽然电商本质就是要解决供应链,但是平台更加要做。本土电商那么强悍因为有那么多快递物流公司来解决供应链,跨境可没有一家做得成熟。
所以天猫、洋码头都会自己建仓,打造物流,洋码头甚至有自己的转运公司,解决供应链的问题。的确,平台就是要解决供应链。
建议:平台模式门槛放在这里,如果现在还有人想走平台的路线,就有点迟,除非你的运营团队和天猫一样牛,你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有几大快递的运作能力。要不然,还是不要碰为好。
二、C2C买手模式
代表公司:全球购、洋码头扫货app、街蜜等。
概述:无可非议,洋码头是第一个做扫货app的,后面来的都是抄它的,有几家的app连界面都抄袭的一模一样。当然一开始抄袭,后面都开始自己发展自己的方向。例如:街蜜以及海蜜就是走非标准化商品的路线。
优点:
相对商家而言,买手的数量那可是几何级的大。在无法找到合适的商家之前,买手模式是最合适做平台的。
Sku的问题解决容易,另外买手自己也会将自己的圈子的客户引入平台,帮助平台营销。做得早的话,更是容易抢占山头,早期淘宝就是最好的例子。如果一开始就做商家,绝对做不起来,只有靠小C才能慢慢过度到商家。现金流沉淀大。
缺点:
管理成本高,售后客诉量巨大;假货太多;后台功能如果做得不好,容易流失买手;物流时效性无法控制;同质化竞争过于激烈,商品重复太多;纯app的界面展示有限,会造成大量冗余信息,能否有效阻止好商品信息的展现是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无盈利模式。
三、B2C模式
代表公司:京东、顺丰、各种传统行业转型做跨境的企业。
概述:越来越多的巨头开始参与跨境电商的行列,竞争可谓是异常激烈,B2C可不是一般的小家伙们可以做的,资金、团队、货源、物流,少一个环节都不行。
强烈奉劝各位想做这个模式的跨境电商的创业者想想清楚,如果你是传统进口贸易的,你可要当心,电子商务的运作和传统企业根本不是一回事,上面4样东西在跨境B2C领域缺一不可。
如果你是电商从业者,很遗憾,上面4个少一个,你依然无法成功。跨境和国内电商不同,要解决的问题太多,你不光要做好本土的电商运营,你还要解决物流仓储,货源采购,以及需要庞大的良性现金流,这些根本不是普通人能具备的。
优点:
采购价格低,所以容易以便宜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因为跨境海淘的本质就是“我要既便宜又好的商品”,便宜是很重要的一个特质商品质量容易把控,售后难度不高,客诉率不高。由于物流统一,相对的在时效上更容易的去控制,以最短的时间到达消费者手里。由于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在品类上又可以横向铺的很开,比较容易丰富产品线。
缺点:
很烧钱。盈利微薄,虽然有商品的利差,但是由于人员成本,物流成本,货款上面的资金过高,所以导致其实能够作平已经是非常强悍了,初期基本是靠烧钱抢市场的。模式过重,门槛太高,所以可能是跨境电商未来阶段的模式,而不是现在适合去做的,只能由成熟的电商去做,创业者绝对不要去碰B2C。
四、特卖会模式
代表公司:唯品会、考拉海淘。
概述:考拉是网易系的电商项目,丁老板终于瞄准了一个进入电商领域的契机,观察了下他们的电商模式,发觉整个切入点还是很不错的。
网易虽然不是传统电商公司,但是由于拥有庞大的现金,庞大的用户流量,以及在网易这个上市公司的背景,无论在国内清关物流环节,还是在海外采购货源的优势,是除了天猫、京东、以及唯品会以外,最强悍的公司了,跻身第一梯队绝对没问题。
唯品会和考拉海淘还有一点区别,考拉采用自营模式,而唯品会则是供应商压货。
优点:
特卖本身的性质符合海淘的特征,海淘本身的货源采购通常都是不确定的,正好符合特卖会的本质,卖完结束。有钱可以拿到很低折扣,有足够利润空间。特卖会本身容易产生用户回头率的提高,每天都有新商品,新鲜感是互联网的营销核心。由于跨境海淘的时效特殊性,所以基本上跨境的现金都是先收取然后再采购的,特卖会是最大化的利用现金流,这才是跨境特卖模式的核心价值之一。
缺点:
与B2C一样,无论你有多少钱,面对世界依然远远不够。所以开放平台是特卖会以及B2C都会做的事情,第一阶段的自营只会持续一小段时间,供应链的完善就是为了后面渠道商接入服务的。进入门槛低,谁都可以尝试,竞争激烈。小玩家容易被巨头挤死。物流成本不低。需要有很强的企业背景或者海外货源背景,否则玩不动。
五、社交,导购类
代表公司:小红书、什么值得买、小桃酱等。
概述:我个人比较喜欢小而美的企业,尤其是app的创业企业,小而美的本质是细分市场。但是我相信每个创业者都是有野心的,否则何必创业,即使没野心,投资人也有野心,鞭子抽着你做大。
导购类的优势就是继续社交的口碑效应,粉丝效应去强化品牌,很容易在人群中获取属于自己的忠实粉丝。
优点:
团队小,模式轻,投入不多。有品牌效应,用户忠诚度高,有权威。擅长炒作一些商品和打造爆款。
缺点:
由于模式很轻,所以极度依赖于外部供应商,以及供应链都需要外包,比较不容易把控制量以及时效。即使找到合适的供应商以及供应链的外包公司,但是在可复制上面很弱,商业模式的复制性不强,规模不容易快速爆炸。中国的投资人没人会等你小而美,都希望你一夜走上人生巅峰。进入门槛不高,不容易形成壁垒,除非做得早。
建议:小而美可以,但是要耐得住寂寞,而且大部分这类app,最后可能都是往c2c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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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跨境电商需要哪些条件
做跨境电商需要以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