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支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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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区分汇票,支票 信用证
信用证与汇票支票的主要区别至于:前者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而后者则是无条件的付款命令。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出具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书,其信誉有银行保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汇票,发票的区别是什么
汇票和支票都是一种支付方式,而发票是一种收据凭证,下面我们了解一下汇票和支票的区别: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汇票主要是企业间支付结算,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开票的本质是延期付款。银行汇票本质上是商业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才有效,允许转让,但转让必须背书。汇票具有以下特征: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支票和现金一样都是单位用于支付货款、劳务的。大额和对单位的用支票支付;小额或对个人的用现金支付。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发票对企业来讲,是用于收到款时,给付款方开具的付货的凭据,也是向税务部门纳税的依据之一。对个人来讲,是你购买商品的证据。汇票主要是企业间支付结算,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开票的本质是延期付款。银行汇票本质上是商业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才有效,允许转让,但转让必须背书。汇票具有以下特征: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支票和现金一样都是单位用于支付货款、劳务的。大额和对单位的用支票支付;小额或对个人的用现金支付。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发票对企业来讲,是用于收到款时,给付款方开具的付货的凭据,也是向税务部门纳税的依据之一。对个人来讲,是你购买商品的证据。
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
(1)性质不同。汇票和支票都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前者是出票人命令他人付款,后者是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
(2)当事人及相互间的关系不同。汇票和支票各有三个基本当事人,本票有两个;签发支票时,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先有资金关系;汇票则没有要求,本票是自己付款,无所谓资金关系。
(3)主义务人不同。本票和支票的主义务人一直是出票人;汇票则有两种情况,即期汇票和承兑前的远期汇票的主义务人是出票人,承兑后的义务人是承兑人。
(4)出票份数不同。汇票的出票一般是一式两份;本票和支票则是一式一份,没有副本。
(5)记载的必要项目不同。汇票必须记载的项目较全,包括汇票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签章七项;本票、支票的必须记载内容分别不包括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6)付款人的性质不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而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7)付款期限种类不同。支票是见票即付,无到期日的记载;汇票和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付款之分,一般应记载到期日。
(8)票据行为不同。本票无承兑、参加承兑;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行为;汇票则全有。
支票与承兑的区别及用途
支票(Che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见,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
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
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
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原发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
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
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并签名”。
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者视为承兑”。
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
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票据和汇票的区别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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