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法注册号是什么格式(包装喷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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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
一、保健食品是什么?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它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会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二、什么是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目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定期更新并公布。一般可根据功能分为以下三类:增强机体对外界有害因素抵抗力的保健食品、预防慢性疾病的保健食品、调整生理功能的保健食品。
三、进口保健食品如何监管?
(一)产品的注册及备案
1.产品的注册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应当载明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颁发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产品规格、保质期、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注册证书附件应当载明产品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和产品技术要求等。
2.产品的备案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备案: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对备案的保健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
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J”+4位年代号+“00”+6位顺序编号。保健食品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和地址、备案登记号、登记日期以及产品标签、说明书和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并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三)口岸监管1.一般贸易途径进口
海关采取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等多种合格评定活动对进口保健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规定,海关在通关环节实施《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联网核查。
进口保健食品经海关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保健食品经海关评定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进口保健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2.跨境电商途径进口
2018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基于这一前提,海关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跨境电商途径进口的保健食品符合原产国的标准,未必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另外,由于跨境电商进口保健食品不需要执行注册或备案,一般可不用加贴中文标签。
德国新包装法怎么注册
德国法定包装法是一个法律性强制法,强制生产商或是出售商,第一次销售产品含有包装,包括外部包装,最终零售包装,饮食业所用的抛弃式容器/盛器,运送包装材料,公司都需要注册和认领许可证,包装法中强制出售商必须申报出售的包装材料,种类和重量。
注册需要有如下信息:
1.公司地址;
2.销售税识别号(增值税号);
3.国家识别号码;
4.列出所有品牌名称,首次根据系统参与要求在市场上进行商业包装。如果您想在没有品牌名称的情况下将产品投放市场,请再次输入公司名称。
械字号是什么
什么是“械字号”
械字号是指医疗器械,风险程度低,实行国家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械字号产品是有临床功效的
可以直接写在说明书上,都是经过临观检验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生产,不添加任何激素、抗生素、重金属及其他易引起皮肤反应的化学制剂。
械字号产品安全性更高
都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特殊人群使用的时候更安全:如敏感肌、激素脸、玫瑰痤疮等皮肤抵抗力比较差时,都可以使用,具有很好的抗敏、抗炎、修复、保湿的功效。
生产车间必须有专门的净化车,最低十万级。还要通过医疗器械专用体系认证,并且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方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监督。可以在药店、医院销售,有些并且可以医保报销。
扩展资料:
企业字号的性能作用
1、区别性
字号具有区别性。字号能够使人们把此企业与彼企业区别开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不得相同或近似实际上主要指的就是字号不得相同或近似。因为,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都可以冠以同一个行政区划。企业在同一个领域内从事某一项经营活动都可以使用同一行业用语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名称都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只有字号有行政区域和行业的限制,它的相同的概率最低。所以企业名称的区别作用主要体现在字号上。
2、显著性
字号具有显著性。企业名称中给人印象最深的是字号,典创即为字号。由于字号具有显著性的特征,投资人设立企业时对使用什么样的企业名称应着重考虑选择字号,登记主管机关审查企业名称时重点也是字号。投资人在选择字号时,应突出其显著性,如果使用一些缺乏显著性的通用字词作字号,如“熊猫”、“东方”等,很难使这些字号随着企业知名度的提尚为公众熟知,成为企业的一种显著性标志。例如,熊猫电子和熊猫洗衣粉在市场上都有些名气,但仅提“熊猫”二字,很难令人想到是指上述产品和生产该产品的企业。
3、表意性
字号具有表意性。字号作为一种标识,本身不需要有任何意义,它只不过是一种文字的组合,任何一个汉字都可以与另一个汉字组合成字号。但由于汉字具有表意性,不同的汉字组合可以表达出不同的含意。如表示美好愿望的,常使用“福瑞”、“新兴”等字号。有些文字的组合可以表示一种文化背景,如“大东亚”带有殖民文化色彩。由于汉字本身的这些特点,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字号时,对使用具有不良文化的字号应不予核准。
4、经济价值
字号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向社会提供优质商品或服务,经过不断的努力,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使其具有了良好的商业信誉。这种良好的商业信誉,使社会公众愿意购买该企业的产品或接受该企业提供的服务。由于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企业名称代表着某个企业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无形的转移到企业名称上,使企业名称具有了一定的价值,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这种价值使企业名称作为无形资产可以转让。企业名称中最显著的部分是字号,最有价值的也是字号。如可口可乐公司、全聚德烤鸭店等名称中,最有价值的是“可口可乐”、“全聚德”,而不是在字号之后的“公司”、“烤鸭店”等字样。企业的知名度越髙,信誉也就越高,其名称就越值钱。世界名牌价几何?美国《金融世界》刊登的排名榜上,“可口可乐”居1994年世界排名第一,价值359. 5亿美元。如果企业商业信誉不佳,其字号也就不可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5、独占性
字号的独占性受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和行业和限制。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可以被企业占有、使用或转让。企业对其名称的占有表现为对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独占性。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规定,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不能再出现相同的名称,名称中的字号不能再被其他企业使用。但字号的独占性受到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和行业的限制,也就是说字号的独占只能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的某一个行业范围内的独占。相同的字号在不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和不同行业都可以被其他企业再使用。除了驰名字号外,一般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都不可能被某一企业在更大范围内的占有和使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工商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