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排名先后是否影响他们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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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作申请的专利,是否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使用权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得很明确: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
1、申请专利事先签署了合同的,按合同办。
2、事先没有签合同的,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不需要共有权人同意,也不用分配收益。
3、事先没有签合同的,可以单独地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不需要共有权人同意,但是要分配收益。
4、事先没有签合同的,其他方式行使权利的,要经过共有权人同意。
扩展资料:
一、权利
(一)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二)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二、义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规定交纳年费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此外,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单位,在授予专利权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应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合理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权
两人同时申请专利专利权属于谁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后确认一方放弃,另一方授权,如果协商不成功的,都驳回。
专利所有权人和发明人排名分先后吗
第一专利权人,是申请时排名第一的申请人,授权后变成专利权人,对该专利有实际的处分权,例如授权他人实施,转让,作为诉讼主体去起诉他人侵权等等。
第一发明人,是排名第一的发明人,即对该专利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只有署名权,没有对专利的实际处分权。
专利法中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发明人的权利,并不受排名先后影响,但在各种其他政策性评价例如评职称等方面会有要求,例如要求是第一发明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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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已深,凋花卸了红妆,秋水寂无波澜,孤情瘦意,墨染了一池碎影,弦念清凉,昨日绝色的倾城,清寂安放,一缕遗落的幽香,沉淀了浮华,把寂色的种子,暂且隐藏在波下的青苔里,待冰雪融化,再度重逢,一池碧水之上,白莲朵朵,那开榭有度的风雅,便植在了心上,或许给心境涂上素色的画意,凋零才会有柔曼的诗韵,临风看浅黛,残容凝
两个专利权人先后申请授予谁
两个专利权人先后申请授予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两个专利权人先后申请授予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可以自主决定申请授予谁,但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两个专利权人同时申请授予对方专利权,那么就需要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决定。一般来说,专利局会根据专利申请文件、技术交底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初步审查合格,则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在这个阶段,专利局会就专利技术的创新性、新颖性、创造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如果两个专利权人之间存在纠纷或者争议,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院或者其他途径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程序来解决纠纷。
总之,两个专利权人先后申请授予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自主决定申请授予谁,但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细节或者有其他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相关机构。
...人:公司名字+其中一个发明人 那这个专利的专利权人是谁
首先,关键是确认专利权人到底是谁。专利权人的确定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为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第二,若专利副本记载的是公司名字+其中一个发明人的姓名,则该专利权归该公司和该留名的发明人共有。
第三,有关共有专利权的特点如下:
1.专利技术的实施
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相互之间可以约定利益分配的办法。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权的权利,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方所有。
2.专利技术的许可实施
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技术,即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也应由共有专利权各方等额分享。也就是说,作为共有专利权人在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如果不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实施许可合同为无效。
3.所持专利权份额的转让
共有人之一要转让自己所持专利权份额,必须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不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能将自己所持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民法通则》第78条也规定: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所持专利权份额的放弃
一般说来,如果专利权人共有人之一放弃自己所持的专利权份额,则其他共有人所持的专利权份额自行扩大。也就是说共有人之一放弃的份额应归为其他共有人所有,公众仍不得无偿使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共有人,就整个专利权的放弃,则必须是共有人全体放弃才能有效。
5.排除侵害
在共有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共有人之一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但是,法院应当正式通知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其中有的共有人不愿参加诉讼,应作为放弃诉讼权利处理,但是不视为放弃应当得到的侵权损害赔偿。
纸上谈兵,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