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哪些条件(到底什么是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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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跨境电商,需要哪些条件
跨境电商分为进口、出口,本文浅析做进口跨境需要的资质,以及进口跨境电商新零售方案、软件系统支撑。
进口跨境电商资质及流程
需要在国内注册公司,用于在国内开展销售业务,并且用于在海关备案,每个跨境试点城市都有自己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以供商家注册、备案。需要有跨境商城,用于线上销售跨境商品、海关备案用,比如微信商城、第三方平台商超、来店易商城、店中店触屏商城等。
经营的国外商品、品牌需要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具体备案方法,可以在当地国检官网注册账号、填写资料等。
如果涉及保税备货业务,需要涉及三单对碰,即支付单、订单、运单。所以需要提前找好服务商家,一般是支付企业推支付单、物流仓储推运单、第三方服务平台推订单。
要有国外采购能力:可以自建海外采购公司,或者给供应链企业做代发。跨境供应链整合能力,决定销售源头的成本控制、品类丰富度。
全渠道销售能力:最后,跨境电商在国内开展业务,一般都需要走全渠道零售O2O,包括入驻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开设线下旗舰店、招募合作加盟店等,构造各种场景,以便消费者购物。
进口跨境电商新零售方案
为了增加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跨境电商一方面可以通过开设跨境体验店,通过门店小程序扫码、线上APP商城等全渠道全场景营销,优化顾客体验;并借助新零售ERP系统对接物流与海关,加快三单对碰的通关速度,提高经营效率。同时,通过多元零售场景与分销渠道,销售全球商品,全渠道营销顾客
全渠道全场景运营:开设体验店,通过多元零售场景和分销渠道,将顾客全面数字化。
对接仓储物流:对接多渠道供应链,丰富跨境商品品类与服务。
通过后台ERP系统对接海外进口跨境商品,同时引入国产优质商品,丰富跨境商品品类与服务。
对接报关程序:对接支付机构、物流公司、通关平台,三单合一集中申报。
做跨境电商有什么要求
亚马逊的入驻条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信息,双币信用卡(必须带有VISA或MasterCard标志的信用卡)亚马逊支持全球开店,主营北美站,欧洲站,日本站,澳洲站,印度站,中东站,新加坡站,亚马逊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重单品,轻店铺,操作简单,利润高,适合大多数人做。
虾皮(shopee)是东南亚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电商平台,拥有的商品种类是非常多的,包括电子消费品、家居、美容保健、母婴、服饰及健身器材等,shopee社群媒体粉丝数量超过3000万,拥有700万活跃卖家,这个平台也是东南亚发展最快的电商平台。入驻的条件跟亚马逊差不多,但利润没有亚马逊平台高,这也是美中不足的一个地方。
1.语言沟通能力
跨境电商需要和外国人做生意,沟通的基本工具是语言。虽然英语被广泛使用,但一些国家仍然使用自己的语言,如韩国、日本、泰国等。,所以语言能力是进入这个行业的第一步。
2.电子商务基础知识
作为一个跨境电商,即使有语言能力也不要像无头苍蝇一样乱跑。前期要了解平台运营和外贸相关的法律法规,多看看相关平台的新闻和信息。分析市场,店铺销售,产品分析,关键词等。,我们必须知道如何操作。开始有针对性的学习,为自己打好基础。
3.团队合作能力
融入团队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跨境电商实际上包括运营、发货、催单、产品选择等各个方面的合作,需要一定的领导力和高效的执行力。
做跨境电商需要哪些条件
做跨境电商需要以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