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跨境电商平台的规定(跨境亚马逊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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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亚马逊跨境电商
亚马逊跨境电商是指通过亚马逊平台进行跨国交易的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亚马逊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向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买家提供了一个集中展示和销售各类商品的市场。通过亚马逊跨境电商,卖家可以将其产品销售到全球范围内的买家。
亚马逊跨境电商具有以下特点:
全球市场覆盖:亚马逊跨境电商平台可连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买家和卖家,使得卖家可以直接进入全球市场。
跨境物流和仓储:亚马逊提供了全球范围的跨境物流和仓储服务,卖家可以选择将产品存储在亚马逊的仓库,并通过亚马逊的物流系统将商品快速配送到买家手中。
跨境支付和结算:亚马逊跨境电商平台支持多种货币结算,方便买家和卖家之间的跨境支付。
跨境销售支持和服务:亚马逊提供了一系列的销售支持和服务,包括商品清关、国际物流、售后服务等,为卖家提供便利和保障。
通过亚马逊跨境电商,卖家可以将产品推广和销售到全球范围,开放更大的市场并获取更多的销售机会。同时,买家也可以在亚马逊上获得全球范围内的商品选择和购买体验。
亚马逊店铺入驻有什么要求吗流程是怎样的
1、亚马逊企业入驻开店资质要求(个体工商户不能入驻亚马逊商城):
(1)入驻亚马逊的卖家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注册的企业,且需要具备销售相应商品的资质。
(2)能够开具发票:如果顾客需要发票,您须及时为顾客提供普通销售发票。
(3)具备全国配送能力:亚马逊顾客遍布全国,会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订单,所以如果选择了自主配送模式,需要具备将商品配送至全国的能力。
3、开店一般要求(适用于全部商品)资质清单:作为亚马逊网站的卖家,必须具备并向亚马逊提供中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以下相关经营资质文件的电子版。
(1)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在系统中填写的依法登记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法定名称完全一致。
(2)国税税务登记证:保证填写的国税税务登记号和税务登记证上的税号完全一致,该税号系在”纳税人名称“上方的”税字“后的号码。
(3)如销售自有品牌商品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1)正在申请中的商标,提供递交的商标申请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由中国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2)若商标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或续展的证明。
(4)如作为品牌代理商或经销商销售商品需提供:完整授权。授权书:有权销售的授权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品牌方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1)授权通常由商标持有人发起、并经各级代理商、直至授权给卖家,即卖家拿到的授权能够逐级逆推回品牌商。
2)如商标注册人为个人,则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如该人为授权公司法人,还需提供对应授权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授权书。
3)所提交的商标及授权文件如为外文,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如销售进口品牌商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亚马逊开店入驻流程:
(1)创建帐户提交资质材料并通过资质审核:资质审核工作一般会在材料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2)提交保证金:为了维护整个亚马逊商城的公平和公正,保障商城和卖家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贯彻”正品质优“的经营理念并增强客户体验,亚马逊实施卖家保证金政策。根据该政策的要求,所有卖家必须确认接受在卖家平台管理保证金页面公布的承诺函,重申对在亚马逊商城销售正品质优商品的保证。同时,不同品类的卖家必须依照承诺向亚马逊缴存保。
(3)上传商品:准备好商品信息和图片后,可以通过卖家平台逐一添加商品信息或通过模板批量上传。
(4)顾客浏览商品并下单:商品信息上传完成,商品便成功上线,顾客能够浏览、搜索和购买您的商品。一旦有订单产生,就会收到亚马逊的邮件通知,同时,可以通过卖家平台查看您的订单信息。
(5)配送商品和发票:订单产生后,请按照顾客要求的配送方式,及时配送商品。如果顾客需要发票,卖家平台的“管理订单”中会有提示,请及时向顾客邮寄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普通发票。
(6)结算货款:亚马逊每隔14天会与您进行一次结算。
参考资料:亚马逊-招商中心-开店资质
参考资料:亚马逊-入驻流程
做跨境电商需要哪些条件
做跨境电商需要以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