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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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感的典型事例
1、汶川地震发生后,贝因美急灾区之所急,想灾区之所想,地震当天即成立紧急救援工作组,并安排离受灾地最近的西安、兰州分公司调配物资,紧急驰援灾区,把灾区最急需的婴幼儿食品第一时间送到灾区人民手中。
2、为让灾区嗷嗷待哺的婴儿更方便地吃上营养安全的贝因美奶粉,为了让灾区嗷嗷待哺的婴儿更方便地吃上营养安全的贝因美奶粉,贝因美500万救援物资火速运往玉树。贝因美又追加调拨1万只奶瓶,紧急空运灾区。
有关企业管理道德的案例
百胜企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案例(反例)
百胜餐饮集团是全球最大的餐饮集团,在全球11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
35,000家连锁餐厅和100多万名员工。其旗下包括肯德基、必胜客、小肥羊、东方既白、塔可钟、A&W及LongJohnSilver's(LJS),分别在烹鸡、比萨、火锅、中式快餐、墨西哥风味食品及海鲜连锁餐饮领域名列全球第一-。
但是,在2013年,经监督抽检查实,百胜餐饮集团的部分鸡肉存在原料兽药残留超标,针对于“药残鸡”事件,在爆发一个半月之后,百胜集团中国CEO终于出面道歉了。然而,这份充满官样文章的道歉不仅迟到,而且缺乏诚意,避重就轻,并没有就消费者的关切进行回应。百胜集团中国事业部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苏敬轼的这封道歉信,对企业自身存在的监管不力、沟通不畅等问题只言片语草草带过,只是提出四项承诺:坚持自检、结果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强化供应商队伍建设、提高供应商养殖和管理水平。且不谈这些承诺百胜今后是否能做到,单从字面.上来看,四项承诺中,三条指向供货商,推脱责任的嫌疑十分明显,完全不像是一一个跨国企业应有的态度。
此外,既然是道歉,就应当给已经受到伤害的消费者一一个说法。然而,百胜不仅对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避而不谈,也没有就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提出具体解决方案。面向未来的道歉信,无法弥补过去发生的错误,更无法体现企业自身的良知。在这封道歉信里,我们看不到百胜的反省,也看不到信里所说的“诚挚”真诚”。套用原话来说,这封道歉信“令人遗憾”。
在态度背后,是更深层次的企业道德问题。百胜的表现让人想到一个词:店大欺客。这个词用在百胜和肯德基身.上,并不过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百胜已经有多次“前科”,肯德基近年先后曝
出"苏丹红”“豆浆门]”"老油i门”和“药残鸡”等丑闻,但一次次道歉之后,新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接=连三地发生。这充分说明,百胜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更没有将中国消费者的权益放在心上。
案例分析:企业的道德与社会责任问题,正在从保护品牌的层面延展到提升品牌形象的范畴。有些明智的公司已经认识到,公司在社会责任事务上的优秀表现可以成为品牌优势的一个源泉。现在,令人激动的问题并不是公司如何让自己的品牌免于损毁,而是如何将树立的品牌形象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全球公民身份完美统一起来。信任对品牌的成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之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案例
用人单位竞业限制协议及其合理性的审查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7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后转为门店负责人。
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和为期3天的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李某参加公司专项培训学习期满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工作。
同时还约定,如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该公司违约金5万元。
2020年1月2日李某主动离职。2020年7月李某入职某门窗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至此,该公司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20年10月,该公司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条款的违约金5万元。
处理结果
驳回该公司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2.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李某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此,李某在职期间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及某店负责人职位,均为高级管理人职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
但李某离职后在当地门窗公司担任的销售岗位不属于法定及双方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即,用人单位三个月未履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义务,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本案中,该公司在2020年1月至7月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连续7个月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已构成违约。
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技术密集型产业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增强了商业技术的保密意识,强化了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的竞业限制约束力。
在仲裁实务中,对于双方主张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当审慎审查,避免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也应督促劳动者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依法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只要竞业限制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般不轻易认定为无效协议,只要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协商解除或者未达到解除条件,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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