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出口结算方式(对外贸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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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最常见的就这三种方式:汇款:“汇款”也叫“汇付”——付款人(进口商)通过银行采用某种支付工具将货款交付给收款人(出口商)的结算方式。付款方通过银行将款项转交付款方,共有四个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汇款分为三种方式:分别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托收:托收(委托收款)——出口商通过本地银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同样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方式。信用证: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从性质上讲,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托收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而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以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1、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是指付款单位将款项预先交给银行,并委托银行签收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结算条件发货后,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代付款单位立即付给货款的结算。主要用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使用信用证结算,收付款双方必须订立合同,寄信用证分为电寄和邮寄两种,由付款单位选择使用。
2、汇付
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主动把款项汇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一笔汇款业务中涉及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或解付行、收款人四个基本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汇款人即是进口商,汇出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汇入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收款人即是出口商。
3、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扩展资料:
国际贸易的重要作用如下:
1、国际贸易对国民的作用
增加国民福利,满足国民不同的需求偏好,国际贸易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国际贸易影响国民的文化和价值观,提供就业岗位
2、国际贸易对企业的作用
强化品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在产品品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有利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有利于企业自我改进能力的提高,有效地避免产品责任。
3、国际贸易对单一国家的作用
调节各国市场的供求关系,延续社会再生产,促进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发挥比较优势,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优化国内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加强各国经济联系,促进经济发展。
4、国际贸易对世界的作用
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参与国际分工,实现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间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重要途径,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进行政治、外交斗争的重要工具,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对外经济关系的核心,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中“传递”的重要渠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贸易
中国出口时用哪一种货币结算
美圆,欧元,英镑。
人民币相对美圆持续升值。所以建议用欧元/
如果你是从事外贸业务的话,要看人民币的兑换汇率,如果你是进口商品,那么应该用软货币,也就是比较容易贬值或者是有贬值倾向的货币,如果是出口商品,则应该用硬货币成交,避免你遭受外汇损失.
再说人民币最近的汇率走势还是有升值的可能性,那么人民币就属于硬货币了,相对而言美元属于软货币.
一、国际结算方式多元化趋势分析
(一)国际贸易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要求买方出具信用证的方式逐渐落伍。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较之于国际贸易的其它两种传统方式--汇款和托收,信用证方式有着不可比拟的优点:其一,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中买卖双方凭借的是商业信用,授信方在提供信用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或收到符合规定的货物,完全取决于对方的资信;信用证则是一种银行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承担第一付款的责任,由于有了银行的介入,信用证方式比较成功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身处不同国家的进出口商互不了解、互不信任的问题,起到了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其二,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中资金占压和结算风险全部集中于信用的提供者--托收方式中的出口商、汇款方式中预付货款下的进口商、货到付款下的出口商,而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发运货物和提交单据后可通过议付很快收回货款,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其余货款要到开证行交单索汇时才支付,因此,资金负担和风险的承担比较分散。但是自90代以来,信用证方式在国际结算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国际贸易结算领域出现了结算方式多元化的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买方市场使得结算方式的选择比较迁就于买方。当今国际商品市场处于典型的买方市场状态,出口商品的竞争异常激烈,对买方相对有利。买方越来越倾向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而不大愿意采用信用证这种相对有利于卖方,不利于买方的方式进行结算。因为信用证方式中,买方申请开证需向开证行缴纳开证保证金,而造成资金被占压,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若一味要求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只会贻误商机,削弱自身的竞争力。
2、信用证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信用证方式虽然有诸多优点,但也并非完美无瑕。它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风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的风险,出口方银行有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的风险。(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索偿或抗辩的制约。"据此,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使进口商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与单证不符,开证行也不能以此作为对出口方银行拒付的理由,而只能由进口商提货后向受益人提出索赔。信用证方式这种只认单据,不认商品的特点给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由此而产生的出口商以伪劣商品和假冒单据进行欺诈的事件也屡见不鲜。(3)结算手续复杂、费用较高。与其它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方式除了必需的发货、交单、收款、付款外,还增加了申请开证、通知信用证、议付、审单等环节,手续复杂,费用也较高,加大了进口成本。
3、现代商业银行可在国际结算中提供多层次中介服务。近来,随着银行自身能力的增强,其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在逐步扩大,从而使贸易结算方式多元化成为可能。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如网点多、联系面广、资金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等,为进出口商提供资信调查、会计处理、信誉担保、资金融通等多功能服务,从而帮助贸易的双方简化手续,减少资金占用,节省非生产性费用甚至转嫁风险。
(二)由于国际贸易项下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保理业务得以迅速发展。国际保理是一种集现代信息融资服务、帐务管理和信用保险于一体的国际贸易结算新方式。它给贸易双方都会带来好处,对于出口商来说,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1、可以保障货款的安全收回。由于保理业务提供的是100%的信用保险,因而出口商可以完全避免到期收不回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只要出口商遵守销售合同及保理合同,即可得到出口保理商无追索权预付的部分货款。2、融资便利。在国际保理协定下,出口商将货物装船后,只要向保理商提供发票及有关货运单据,即可取得部分货款,加速了资金周转。3、有利于出口商发展新客户和扩展市场。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一揽子综合性服务,从而为出口商开发国际市场,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对于进口商来说,其优越性表现为:1、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可以简化进口手续、免去信用证项下的资产抵押或交付押金的要求,减少流动资金或信用额度的占用。2、由于进口商是收到货后再付款,再加上有保理的约束作用,交货期及货物的质量、数量等都可得到保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其它国际结算方式下的各种风险。
(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使包买票据及银行保函等业务被普遍采用。包买票据业务与国际保理业务一样,都是通过无追索权地购买出口商应收债权的方式,为其融通资金、转嫁风险,但是包买票据业务期限略长、金额更大;国际贸易保函项下,大银行仅凭自身良好的资信作担保,就能促成一笔国际经济交易,可以避免信用证方式手续繁多,费用高的缺点,因而受到交易双方的欢迎。
二、我国银行业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汇率形成机制不健全,国际结算的汇率风险较大。目前,人民币只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以及现行的银行结售汇制度,使我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收支不能自由进行结算,企业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卖给银行。而外汇汇率则是由中央银行综合各方面因素(如政治性因素--维护金融稳定)制定,企业创汇成本即使大大高于现实汇价也得出售,这不仅使外贸出口企业蒙受一定的汇率风险,而且也给办理国际保理、包买票据等国际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汇率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品种较少,难以适应客户的需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仅限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传统结算品种,对于融资性的结算业务还只是处在探索、开发阶段。
(三)结算技术电子化、网络化程度不高。目前,商业银行虽然对一些常规业务基本实现了计算机处理,但很多分支机构尚未加入SWIFT系统,大部分国际结算业务还未完全实现自动化。与国际大银行拥有现代化的电子网络、国际结算各环节自动化处理相比,我国银行业国际结算的工作效率相对较低,因此,难免使国际结算业务大量流失。
(四)国际结算从业人员素质不能够适应国际结算方式多元化的要求。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银行封闭经营多,既有国际金融知识又熟悉计算机、外语的国际结算人才严重匮乏。
三、我国银行业应对策略
面对国际结算方式多元化的趋势和我国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银行业应尽快采取措施,实现战略性调整。
(一)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新品种。随着入世的成功,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对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银行业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加大对国际结算业务的关注程度和投入力度。一是要办好汇款、托收及信用证的基本国际结算业务。二是要重视对以争揽外贸结算为目的的贸易融资新业务的拓展研究工作。融资越方便,银行对客户就越有吸引力,国际结算业务就越能得到较快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新有关业务操作规程,推出各种新业务,如进口押汇、出口托收抵押贷款、即期出口托收押汇、远期出口信用证押汇等。尽快开办出口保理业务、包买票据等进出口成本低的业务,大力开发以争取结算单证为目的的融资新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建立优质客户群,巩固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客户阵地。
(二)依托人民币业务,发展国际贸易结算。发展国际贸易结算必须依托人民币业务,原因有两个:一是人民币是国内企业的会计核算货币,境内禁止以外币计价流通,企业的业务往来,离不开人民币结算业务;二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结售汇业务,需要配套人民币资金的支持。
(三)加大国际结算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建设投入,推动国际结算手段的现代化。1、中央银行应考虑整个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全面规化,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现代化电子网络结算系统,实现各商业银行的网络资源共享。2、完善贸易融资客户信息共享网络系统。3、采用EDI进行国际结算,单据通过电子网络传输,实现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自动化。4、提高SWIFT系统的覆盖面,提高国际结算的水平和效率。
(四)拓展国际结算方式的同时应重视风险的防范。我国银行业在拓展业务的同时要增强风险意识,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对策:1、迅速建立有效、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国际结算操作必须严格按规定、按权限、按职责的明确规范办理。2、划清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的责任界限。明确对外授信与业务操作流程的不同责任划分,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3、银行会计记录应准确反映本币和外币、表内和表外业务的发生情况。尤其是对承兑、延期付款和其他有关信用情况更须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以便科学地进行会计分析。4、严格遵守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和《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通行惯例。
(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国际结算从业人员素质。国际结算业务是知识密集型、科技含量较高的业务品种。因此,加大对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及外语、计算机等人才的培养,是我国银行业应对入世后国际结算业务多元化发展的关键。人民币结算,只适用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小额贸易。中国出口多数是以美元做结算,因为只有美元才是世界承认的通用货币。用RMB结算,只会使自己吃亏,因为你用RMB未必能买到别国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