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合作中的常见付款方式(外贸付款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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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常用的六种付款方式有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今天为大家盘点一下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一、传统贸易结算方式
(一)托收(Collection)
托收简称为委托收款,是出口方通过本地银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方式。出口方在发货后,准备好发票及其他单据,委托本地银行,要求进口地银行按照发票上的金额或者汇票提示的金额进行付款。
作用:对进口商极为有利,进口商不需要预先垫付资金,或仅需要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
特点: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商风险较大。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一般可以用于有过合作经历,但尚待考察的贸易伙伴。
(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方的要求,开给出口方的一种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根据效力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根据时间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贷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特点:L/C属于银行信用,付款方式风险较小,但成本增加,对于出口方来说,收款周期较长,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对于制单要求较高。
(三)汇付(Remittance)
依据使用的汇款工具不同,一般将汇付划分为:信汇(M/T)、电汇(T/T)、票汇(D/D)三种办法。当前普遍使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双方在磋商环节约定为预付、到付或者凭单据付款等。
作用:汇付是支付最为简便、结算费用最低、收款最为快捷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但该支付方式是基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
特点: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有利而对进口方风险则很大,货到付款对进出口方有利而对出口方风险较大。实际操作中,一般只有长期合作的贸易伙伴或者跨国公司内部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或者是定金、尾款等小额贷款实行该支付方式。
二、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确定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二)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三)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银行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合等形式。
tt是什么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扩展资料
电汇(T/T)的费用:
银行手续费(通常在$100以下,一般情况下在$20-$50/票之间),有些买家甚至会把收款方银行的手续费也同时支付了。
电汇T/T的付款时效:
通常电汇都是20%-50%的预付款,余款见正本提单副本。而且一般3-5个工作日能收到客户的款项,相对来说是所有付款方式里资金压力最小的方式,几乎被所有的公司趋之若鹜,作为第一选择。
电汇T/T的付款安全性:
T/T的付款是已买家公司或个人的信誉为担保,欧美发达国家的客户信誉较高,但是安全性不是100%。尤其是非洲国家,大部分国家存在外汇管制,很多客户甚至不得不在黑市高价购买美金付款,安全性较差。因此以发货前能收回尾款为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T/T预付
ESCROW 是什么付款方式
其根本含义是,将证书、证券、资金、合同等其他书面协议交由第三方保管;待约定的条件得以履行或实施后,第三方才可以将由其保管的物品交给应得利益人的行为。简单地说,Escrow就是第三方托管。(一)Escrow在经济领域的发展Escrow是最近几才传到中国的,它在国外已经有几十的历史了,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的各个领域。最初是应用于不动产交易。因为不动产交易需要大量的时间去做细致的调研、搜集全面的材料和融通足够的资金。在这个期间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市场的多变可能使交易的一方改变交易意向,一方的信誉问题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另一方的损失等。因此,双方不仅需要签署一份包括所有交易条件的书面合同来保护自身利益;而且需要一些其他的约束条件来保证合同的履行,如:对于金额较大或特殊的交易需要买方事先付出一定的保证金。这些材料和资金的存放就成了一个问题。Escrow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从事Escrow服务的相关组织或机构为存放同交易相关的所有资金和文件提供了中心场所。在这里,只有当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所有条件后,受益人才能得到相关实物。这样既保护了卖方在收到款项前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买方在履行义务后取得所有权的利益,也保证了买方按时履行付款的义务及卖方及时交付所有权的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Escrow的认同,其服务领域逐渐扩展到取得货款、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及合作投资等方面。从事Escrow的组织或机构应是独立的第三方,从而可以不偏不倚地从事这种服务。其责任是: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按照书面的程序处理借贷方、代理人、经纪人等财产交易各方的关系;记录和保管必要的文件材料,结清现有的扣押品或抵押品,按比例分配不动产税、租金、保管费及其他为了准确、安全的完成交易所支付的费用;从资金支付方面保障交易的顺利完成。此外,有些Escrow机构还会将交易记录保存一定时期(最长的是从交易开始日7)以方便客户的使用。二战后,有些国家为了达到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在国际贸易中采用Escrow Letter of Credit(国内译为“条件支付信用证”)的形式。这种信用证由进口商所在地的开证行开出,出口商按照该信用证签发的汇票只能在进口方所在地的银行议付或付款,所得外汇不能汇回出口商所在国,而必须存入在进口方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专户保管”账户(Private Import Escrow Account)内。专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从该进口国购买货物,将购货款从该账户余额中冲转抵消。当然,在实务操作中,经常会发生收支不等的情况,其间的差额可由买卖双方视具体情形商定。国际贸易实物中采用的不仅仅是Escrow Letter of Credit这一种形式。还有Escrow账户、Escrow合同等形式,下面仅就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第三方托管服务做简要的阐述。(二)Escrow(第三方托管)服务的程序运用于国际贸易实务中的Escrow服务在财务上保证了跨国交易的安全性。其具体程序如下: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对于交易条件,如交货条件、价格、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双方同意采取Escrow的形式来确保货款的交付与收取。2.买方将购货款全部或部分(买方有时并不一定要将全部交易款项事先存入,只需存入双方约定的金额即可)存入在双方认可的Escrow服务机构所开立的Escrow账户。3.Escrow服务机构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费用的负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会及时通知卖方约定金额及币种的资金已经存入该账户。4.当卖方履行了约定义务并为买方所接受时,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出不可撤销的支付命令;卖方凭此命令就可以到Escrow服务机构支取托管的货款。5.当Escrow服务机构接到卖方提示的约定付款命令时,托管的资金将会被立即划拨到卖方的账户:在划拨时Escrow机构会收取一定数量的手续费。目前使用这种服务的主要有以下客户群:汽车进出口商、法律和会计机构、计算机主机出口商、重型设备交易商、租赁公司、购买资本性商品(如:豪华轿车、轮船、飞机、直升机等)的个人等。(三)Escrow付款方式的优缺点一般而言,从事Escrow服务的机构都是有实力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比如,Fortis Escrow Services(富通托管服务公司)就是富通银行100%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富通集团的一个部分(富通集团是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为基地的一个国际金融服务集团,为欧洲三大金融机构之一)。当然也有一些是独立地从事该项服务的组织或机构。Escrow是一种简单、安全的跨国金融工具。它不仅可以保护卖方免受因买方不付款所带来的损失,同时还能保护买方因卖方不交付货物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带来的损失。此外对从事这项服务的金融机构而言,在服务中也可以融通到更多的资金并获得收益。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三赢”的业务。其主要的优点如下:1.有效性。一般而言,Escrow机构会合理运作买方存入Escrow账户的资金,使这部分资金可以得到在其他相似情形下应得的银行利息。这样不仅增加了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而且对于企业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部分资金的机会成本,同时使得交易有了较安全的保障。2.高效率、低风险。这是相对于信用证付款方式而言的。在信用证方式下,交易条件,如交货日期、交货地点或其他条件,发生任何微小的变动,都需要到开证行申请修改原信用证条款;否则就会被拒付,因为信用证方式下的交易是单证交易,银行只有在“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才会支付货款。这样不仅耗时,而且耗资。而在Escrow方式下,合同条款的变化只是在需要的时候通知Escrow中介机构即可。Escrow方式并不是单证交易,它摆脱了实物交易和信用证交易脱节的问题。Escrow服务机构不是仅凭一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装运单据支付货款,而是凭买方在收到货物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支付命令付款。这样既保证了买方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卖方及时足额地收取货款,同时也使得银行尽可能地减少了信用证诈骗所带来的风险。当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应尽义务时,Escrow机构不会支付货款。这一情况会被立即传达给买方以期采取相应措施。当买方将通过协商、调节、仲裁等方式达成的新协议或裁决结果反馈到Escrow机构后,Escrow机构会根据新的条款或裁决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3.灵活、简便。Escrow中介机构可以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交易形式。可以迅速而且简便地设立Escrow账户,只需要买卖双方提供必要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而不需要太多的书面材料;开立Escrow账户之后,你可以使用任何方式将资金划入该账户,如:现金、支票、电子划账等;交易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完成,除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之外,还可以采用网上交易的方式。4.广泛的适应性。Escrow方式下买方只需向Escrow服务机构缴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一般是以交易的金额来计算的。如果交易是分多个批次进行,那么在按交易金额收取手续费后会按批次额外加收一定的手续费。无论资金实力或规模大小,只要能将约定金额的资金存入Escrow账户就可以使用Escrow支付方式。Escrow方式所需要的手续费同信用证下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手续费相比数量小了很多,而且对开证申请人的审查条件也放松了许多。因此,对于实力较低的企业而言Escrow方式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而且,除了网上交易有最低金额的限制外,Escrow支付方式没有任何数量上或是金额上的限制。Escrow方式对客户而言是“益大于弊”,但是对从事Escrow服务的机构要求却很严格。我国的大部分银行目前还没有从事方面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