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要查增值税发票吗(海关要查增值税发票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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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有没有被抵扣
法律分析:境内收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打印海关缴款书电子发票,取得电子信息后,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在货物完税后,当日可以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发票,以便进行稽核比对申请.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何认证
1、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这个软件一般在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即可)里输入所取得的海关增值税票的信息
2、输入完毕后按系统提示申报并将信息存入到U盘(会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扩展名为JK,一个为CRC)将U盘的信息和纸质的税票交给税务局,或者按当地税务局的要求,自传到所属税务局的网上
3、一般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给主管税务官员核查、备案。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扩展资料: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持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的扫描仪上扫描,计算机读取票面上的密文,与票面上的七项数据(发票代码、发票号、开票日期、购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将数据传入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发票比对系统数据库。
数据将在那等待90天,等待销售方抄报税的数据资料并与之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不一致或没有相对应的发票数据可比对,则自动将该信息转到未通过的数据库中。税务稽查就会根据转来的认证发票上的信息找到开出和取得发票的双方,查实原因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认证过的专用发票,是企业项抵扣的依据。如果你单位也开展网上认证,那么,可随时在网上进行认证;如果没有,一般是在月末集中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抄税是金税工程下的一个程序,就是指将本企业本月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的七项数据信息写入IC卡。
报税是指企业持存有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七项信息的IC卡及相关纸质材料送到税务机关去,读入税务机关的电脑中,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发票比对系统数据库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认证
什么叫做海关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发票是进口商向进口国海关报关的证件之一。是根据某些国家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供进口商凭以报关用的特定格式的发票,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供本国商人(进口商)随附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凭以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海关发票之后,可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上传比对,比对成功后当月可以抵扣,也可以当月上传比对,次月13日之前(不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查询比对结果,通过了可用于当月抵扣。
出口报关物资一定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2006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2]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第四条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商务部在接到调查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请求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于危害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利益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将对是否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商务部。
商务部在接到海关总署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初步认定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从事该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商务部,但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受此限。对初步认定不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商务部在确认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时,自收到税务总局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初步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在10日内书面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确认不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第六条在初步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7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瓦申辩材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
第七条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处罚进行听证的,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八条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内,由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最终裁定。
第九条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以上处罚,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条当事人对第九条所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_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相关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低开监制出口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如发现有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调查程序的日期均指工作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